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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5月23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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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3日-2025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7689703

传    真:0417-7689703

通讯地址:盖州市市府路1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审批科

邮    编:1152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盖州市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优质电工级氧化镁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卧龙泉镇卧龙泉村

盖州市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嘉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在现有项目北侧扩建,新增占地面积4442m2,扩建后全厂总占地面积15942m2,本次扩建项目建筑面积9000m2,扩建后全厂总建筑面积9720m2。本次扩建项目拟购置4台密闭式电炉、1套预混压球系统、1套破碎筛分混合系统等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产能为年产1.2万吨优质电工级氧化镁。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环保投资454.2万元。项目已经取得备案证明(盖行审备[2024]109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拆除现有厂房、土地平整、打桩、开挖及建材运输、建筑材料堆放、装卸和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采取废气“六个百分百”措施;对48小时内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等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使用商用混凝土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对闲置3个月以上施工工地的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方式减少扬尘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须满足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 1.0mg/m3 的要求。

2.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砂石料洗涤用水、混凝土养护排水和设备冲洗排水等。排水总量较小,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 CODcr、SS、和NH3-N。废水排入旱厕收集后外运做农肥,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加大声源治理力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车辆限定行驶、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等措施进行防控,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即昼间70gB(A)、夜间55gB(A)。

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采取拆除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外售,新建过程产生的土石方回填,剩余土石方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弃置,产生的包装袋、包装箱等固体废物分类堆放,尽量回收利用,其余纳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并统一处理等措施处理。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袋装化,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由环卫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营运期

1.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有组织废气中配料混合工序、压球工序、一次筛分工序、一次破碎工序、拔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尘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30mg/m3);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尘罩收集后,经4套布袋除尘器(TA004-TA007)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30mg/m3);二次破碎工序、二次筛分工序、一次磁选工序、一次搅拌工序、二次磁选工序、二次搅拌工序、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尘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8)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30mg/m3)。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粉料罐呼吸粉尘经仓顶除尘器(TA003)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3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0.8mg/m3);破坨产生的粉尘,车辆运输装卸扬尘,物料车间内倒运扬尘,集尘罩未捕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封闭厂房、及时清扫、洒水抑尘、降低落料差等措施抑尘。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3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限值:0.8mg/m3);食堂油烟通过烟罩收集后进入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排放口集中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规定。

2.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厂区洒水抑尘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厂区洒水抑尘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食堂废水排入隔油池,经处理后进入现有项目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性噪声。通过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噪声排放限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危险废物以及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中密闭式电炉产生的废石墨电极厂家回收;人工破坨产生的皮砂、芯砂、欠烧料,磁选过程筛选出的废铁,一次搅拌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二次搅拌产生的废包装桶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厂房沉降的落地灰集中收集后回用生产;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定期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处理,不在厂内暂存。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主要为设备养护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在危废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置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废暂存应根据废物化学特性和物理形态分类收集存放,并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应建立管理台账,电子+纸质台账保存期限至少5年,并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员工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区垃圾桶,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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