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政办发〔2017〕26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盖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一条中的“脱贫攻坚”修改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章标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贫困户”修改为“脱贫户”。
3、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乡村振兴局”。
4、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乡镇(办事处)扶贫办”修改为“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
5、将第二十条(一)、(二)、第二十五条中的“建档立卡户”修改为“建档立卡脱贫户”。
6、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增收脱贫”修改为“稳定增收”。
7、将第三条中的“稳定的脱贫产业”修改为“稳定的乡村振兴产业”。
8、将第五条中的“由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修改为“由乡村振兴局上报政府常务会议”。
9、将第十五条中的“扶贫办工作人员”修改为“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
10、将第十六条的“预脱贫户”修改为“监测户”,“产业脱贫”修改为“劳动”,“贫困村”修改为“出列村”。
11、将第十八条中的“市扶贫办”修改为“市乡村振兴局”。
1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上报程序。(一)贷款项目由村及帮带企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班子研究之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考察、遴选,并经党委会讨论,要优先考虑对扶贫帮带作用大、帮扶效果明显、帮扶措施多的项目,和以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有效管理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二)乡镇(办事处)将贷款项目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银行,并就具体事宜同银行协商。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负责审核上报的材料,把关备案,定期督促检查综合协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项目行业主管局、农业银行组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批后由乡村振兴局局长签字,由乡村振兴局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在收到批复后将贷款项目、收益脱贫户名单等内容公示七天,待公示期满,由乡镇(办事处)向市乡村振兴局报无异议报告,市乡村振兴局将贷款项目推荐给农业银行。(三)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根据已还款的贷款企业,但仍有资金需求的可实行续贷,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将对已还款企业的还款状况、对脱贫户分红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等综合考察无异议后,继续按照原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13、将第二十三条(一)中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修改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4、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档立卡户”修改为“建档立卡”。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为了推动我市产业扶贫的快速发展,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贷款”是指由盖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署“产业扶贫贷款合作协议”。市政府设立盖州市产业扶贫“风险保证基金”一千万元,银行按照放大风险保证金10倍投入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带建档立卡脱贫户稳定增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帮带企业)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的产业扶贫贷款进行担保和贴息。
第三条 扶贫贷款采取“稳步推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把产业扶贫贷款精准到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上,使其有持续、稳定的乡村振兴产业。
第四条 盖州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协调扶贫贷款业务及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审核工作和各项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五条 对帮带能力强、示范性突出的扶贫产业项目,各乡镇(办事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市乡村振兴局,由乡村振兴局上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金融支持产业扶贫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农业经营主体
重点支持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帮带企业。
(二)建档立卡脱贫户
重点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帮带企业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旅游及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和建档立卡脱贫户自身产业发展,也可以用于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帮带。建档立卡脱贫户不得用于借款人生活消费。对帮带企业获得的由“风险保证基金”提供担保的扶贫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经营活动以外的非流动性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内容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到10万元(含);对帮带企业,每吸收1户脱贫户帮带稳定增收的,即可获得5万元扶贫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用于扶贫资金需求的,期限1—3年(含),具体期限以银行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管理规定为准。用于帮带建档立卡脱贫户稳定增收帮带企业法人类贷款期限1年(含)。
第十条 贷款利率。用于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的扶贫贷款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帮带达到银行制度要求吸纳户数的,所获得的贷款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借款人信用好、人品好且生产经营前景好,但自身不能足额提供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以“风险保证基金”作为信贷资金风险有限担保。
第四章 贷款风险管控与处置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贷款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村负责对扶贫贷款项目的推荐和初步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贷款使用,由各村“两委”负责协助银行监管,各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负责监督检查,要确保扶贫贷款的安全,将风险降到最低。各乡镇(办事处)可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乡镇(办事处)自行确定。帮带企业的贷款使用,由各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协助银行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用于流动性生产经营需求,确保扶贫贷款的安全。发现贷款存在风险时应立即通知银行并报告市乡村振兴局,由乡村振兴局及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及资产收益、分红资金专项审计。市乡村振兴局与市审计局定期对帮带企业进行审计。企业要签定按期还款保证书和对脱贫户不低于5%比例分红协议。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流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当贷款超过代偿缓冲期仍未获得清偿时,贷款方可以动用“风险保证基金”作为代偿借款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后乡村振兴局获得代偿借款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代位追偿权。对恶意拖欠不履行承诺责任,或因镇村工作人员、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违规操作的责任人,以及对乡镇(办事处)、村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对不履行贷款协议,到期未还清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人民法院将予以清收。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帮带企业要做好放贷工作。按照《盖州市扶贫贷款合作协议》完成放大10倍的信贷业务。完不成协议约定任务或放贷回收率超过银行规定比例的,市政府可取消贴息补助发放或撤销风险基金保证承接,转由银行自行处置收贷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对其它涉农银行开放业务,特别是能够开展提供担保抵押业务的银行信贷工作优先贴息贷款。
第五章 建档立卡脱贫户利益
第十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业扶贫贷款项目帮带建档立卡脱贫户的形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如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土地经营权入股、资产受益、保底分红等。
确定带动脱贫户名单时,要重点考虑当年监测户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户、省级18个出列村的脱贫户,并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两委”班子会议进行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之后报乡镇(办事处)把关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要求帮带企业在贷款周期内按照贷款额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保底分红,以现金形式上交至帮扶脱贫户所在乡镇(办事处)。具体交付时间由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帮带企业和脱贫户四方议定,但要确保被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利益的实现。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所在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负责发放资产收益分红款。
第十八条 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要做好项目所有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将脱贫户收益情况纳入到一户一档管理之中。做好收发款项资料存档,备份材料复印件及分红款发放情况报告应及时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存档)。
第六章 贷款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上报程序。
(一)贷款项目由村及帮带企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班子研究之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考察、遴选,并经党委会讨论,要优先考虑对扶贫帮带作用大、帮扶效果明显、帮扶措施多的项目,和以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有效管理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二)乡镇(办事处)将贷款项目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银行,并就具体事宜同银行协商。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负责审核上报的材料,把关备案,定期督促检查综合协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项目行业主管局、农业银行组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批后由乡村振兴局局长签字,由乡村振兴局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在收到批复后将贷款项目、收益脱贫户名单等内容公示七天,待公示期满,由乡镇(办事处)向市乡村振兴局报无异议报告,市乡村振兴局将贷款项目推荐给农业银行。
(三)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根据已还款的贷款企业,但仍有资金需求的可实行续贷,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将对已还款企业的还款状况、对脱贫户分红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等综合考察无异议后,继续按照原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报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意义;2.项目主体(如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村委会、建档立卡脱贫户等);3.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构成、产业规模、效益分析、市场分析、贷款额度。4.项目主体与脱贫户利益连接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帮扶措施等。
(二)乡镇(办事处)、村委会、项目主体、建档立卡脱贫户签订四方协议。
协议重点应明确及建立违约责任等。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扶方式和建档立卡脱贫户的收益。
(三)乡镇(办事处)向市乡村振兴局的请示。要有对项目可行性、帮扶措施、利益连接、分配方式等明确论证和审核意见,可以多个项目一个请示,乡镇(办事处)党委召开会议研究,由乡镇(办事处)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同时附村“两委”班子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乡镇(办事处)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乡镇(办事处)、村公示照片。要有资金监管检查的具体办法,明确责任人,联系方式。
(四)项目承担主体的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底分红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银行负责对项目承担主体的帮贷企业做好“三好”(即信誉好、人品好、生产前景好)认证。提供包扶企业和法人有无信誉不良记录,对帮贷企业资质和资产评估认定报告。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由“风险保证基金”提供担保所办理的扶贫贷款业务,由市财政局给予借款人70%的贴息;对借款人自身提供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扶贫贷款业务,由市财政局给予借款人80%的贴息并优先贷款。
第二十二条 帮带企业及贷款建档立卡脱贫户以季度为单位自行到银行缴纳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贴息方式。
(一)由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直接用于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部分的存入及划拨,贴息资金按季度划拨,存入该账户中,银行提供贴息结息清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到借款人卡中。
(二)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贴息。利息从贷款资金实际给付日起计算,以实际使用天数计息。贷款逾期的,逾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不享受贴息政策。对弄虚作假或借名、冒名骗取贷款,以及改变用途、挪用贷款的类似问题,均不享受贴息政策,一经发现,应立即追回。对未到期贷款,视为已到期贷款,由相关部门收回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设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每季度终了,银行逐户统计本行扶贫贷款笔数、贷款余额、应计息数、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将贴息数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应贴息款项至专户。银行对已放贷帮带企业、建档立卡脱贫户另行核算剩余未缴利息。
第二十六条 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利息缴纳由脱贫户所在村委会负责协助银行并监督管理;帮带企业利息缴纳由贷款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协助银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体贷款流程按农业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