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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盖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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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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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盖州市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水上救助的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制定了《盖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决定从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2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郭岱松        联系电话:0417-7689092

邮  箱:nfj7689092@163.com

地  址:盖州市红旗大街114号 

邮  编:115200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 5月 2 日

 

 

盖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盖州市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水上救助的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盖州社会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分级响应、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2.属地管理、就近救助原则。管辖事发水域的镇街应积极响应,邻近事发水域的村委会应首先做出响应,协助渔业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共同救助原则。坚持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辅助力量相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渔业生产单位、渔业船舶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进行救助。

4.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即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街、村委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兼任总指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营口海事局盖州海事处、营口海警局盖州工作站、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边防)、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西海街道办事处、团山街道办事处、九垄地街道办事处、归州街道办事处、沙岗镇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决定启动应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指导和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

1.负责及时传达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部署与要求,负责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方式。

2.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负责安排和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值班;接受海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单位、部门的通信联系。

4.指定辖区搜救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建设方案和搜救应急保障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5.负责协调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导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拟定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的演练方案和演练的相关工作。

7.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8.组织海上搜救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9.拟订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合理使用搜救专项经费。

10.筹备和承办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11. 承办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搜救行动航行警(通)告;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挥遇难者遗体打捞等前期处置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110”接收海上报警信息的转警工作;组织公安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配合提供海上遇险信息和必要的资源及技术支持;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陆域治安和道路交通控制。

3.营口盖州海警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船艇和官兵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警戒和提供治安保障。

4.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渔政执法船、通知事故现场附近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与渔船险情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市应急局负责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海上险情情况及搜救情况。

6.市交通局参与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搜救力量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搜救责任区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海上搜救期间的气象技术支持。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海域污染的应急反应方案;参与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海域污染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9.市卫健局负责获救伤病员及其他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海上紧急医疗援助;协助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制定海上医疗联动援助预案的制定,指定医疗联动援助定点单位及医院。

10.市财政局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11.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12.市民政局负责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划分,负责对获救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13.市信访局负责遇难者家属上访的接待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

14.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海上搜救工作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对口接待新闻传媒部门采访工作;

15.各沿海镇街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承担一定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16.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及相关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保险事宜咨询,协助做好遇难船员的保险赔偿工作;负责搜救工作人员的投保及赔偿事宜。

三、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指挥、调配全市的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同时应做好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人员以及执法船舶等各种准备,并负责具体指挥调度辖区内渔船参与救助工作。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及群众性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一)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寒潮大风)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海洋部门: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海洋信息。

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地质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地区、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二)气象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三)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四)信息报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或敏感事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抄报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一般事件上报至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向地方海上专业搜救机构通报相关涉险信息。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五)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

5.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

6.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

7.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8.已采取的措施;

9.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预防预警行动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1.各沿海镇街要持续深入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2.各沿海镇街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督促各村逐船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船,切实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3.各沿海镇街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隐患台账。进行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时跟踪督办,实行销号整改,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对重大的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4.各沿海镇街要积极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结对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5.各沿海镇街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渔船检验条例、规则和制度的要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严格高危作业渔船、老旧渔船,强化船舶救生、消防、通信、AIS系统船载终端、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防止渔船带病作业,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检查,防范无船网工具指标造船或无资质造船,防止产生新的“三无”船舶、质量安全无保障的船舶。

五、气象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利用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近海渔政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对远近海渔船进行24小时定位管控全方位落实人防加技防的主体优势。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环境和天气预报。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要求沿海各镇街、村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信息来源与收集

沿海镇街、村要建立健全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盖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来源于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来源于其他渠道的信息。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立即向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及时组织自救。报告内容: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通信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二)信息核实

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区域情况;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三)信息报告

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件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并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超级或跨区上报。

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紧急救援时,市市农业农村局还应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海上搜救中心;各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紧急处置

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搜救机构,具体实施: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的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群众性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参与救助,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发出救助命令的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批准,不得擅自中断救助行动。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所在镇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二)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三)调查报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镇街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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