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尤其是柞蚕场更新的管理,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柞蚕场更新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决定从2023年 9 月 11 日至2023年 10 月 31 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刘雅春 联系电话:13470208703
邮 箱:gzslzklyc@163.com
地 址:盖州市长征大街171号
邮 编:115200
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 9月 11 日
盖州市柞蚕场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尤其是柞蚕场更新的管理,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柞蚕场更新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盖州市柞蚕场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盖州市域内柞蚕场经营管理。
第二章 确定经营管理范围,制定蚕场更新计划
第三条 放养柞蚕用地依据林业管理数据,按照《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柞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乡镇政府(街道)进行统一规划,标定柞蚕场边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改变权属的,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柞蚕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刈蚕场每亩柞树一百五十株以上,根刈蚕场每亩柞树二百墩以上;
(二)中刈蚕场郁闭度零点七以上,根刈蚕场郁闭度零点六以上。
第五条
明确边界,建立台账。由市林草局指导,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果,明晰产权、明确经营边界,以村为单位建立柞蚕场经营管理台账,自然保护区内登记原住居民蚕场经营管理台账。蚕场经营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存档,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备案。
第六条
确认权属,完善合同,核发证书。由市林草局指导,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蚕场经营管理台账必须以村自然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四议一审”会议决定后,方可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庭承包山合同样本),可联户或单户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记载内容依申请核发证书。
第七条 分配指标,制定计划。由林草局负责。按柞蚕场的经营面积及年度更新限额(其他采伐或低产林改造指标)将指标分配到乡镇政府(街道),以村为单位上报柞蚕场5年更新经营计划,柞蚕场经营计划需经乡镇政府(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林草局批准。
第三章 更新审批规定
第八条 柞蚕场必须依据市林草局批准的5年更新经营计划凭证更新。上年更新限额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蚕场更新不得收取工本费及现场查验费。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蚕场,林(蚕)农个人申请在5年更新经营计划内,更新面积不超过15亩且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消伐区调查设计,由乡镇政府(街道)林业站负责伐前查验,明确更新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许可证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发放。
自然保护区以内的蚕场,除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必须报经自然保护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发放许可证。
超出前两款规定之外的蚕场采伐,必须有第三方采伐设计报告并报市(县)级采伐审批主管理部门备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蚕场二至三年;根刈蚕场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
第十一条
蚕场更新流程及申报材料:5年更新经营计划内的林(蚕)农本人填写申请表,通过手机林木采伐APP进行网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林业站与村委会人员协同申请人共同到现地进行伐前查验,明确更新地点、树种、面积、蓄积,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带身份证到乡镇政府(街道)签署采伐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更新许可证。
第十二条 蚕场5年更新经营计划于每年10月1日前上报到市林草局资源管理科批复,每户每年仅可申请一次,且限于一个小班地块,申请更新时间为每年的1月中旬至3月中旬或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
第四章 监管与罚则。
第十三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柞蚕场监管新机制。更新被许可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更新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更新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柞蚕场更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许可要求进行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的基础上,记录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第十五条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对许可的更新柞蚕场抽检率不应低于20%。结合全国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条款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柞蚕场更新许可证,擅自更新的;
(二)不按批准的更新许可面积进行更新作业,更新作业的面积超过批准的面积5%以上的;
(三)不按批准的更新蓄积进行更新作业,更新蓄积超过批准的蓄积5%以上的;
(四)不按批准的更新地点进行更新的。
第十七条 更新作业应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给予保护,不得采集砍伐。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种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破坏植被。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罚则未尽事项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