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 2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