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和政策:
1.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人口发[2005]77号)
2.关于下发修改后《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辽人口[2006]35号)
3.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等。
二、申请材料:
1.《奖励扶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农业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丧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除外)和婚育证明(由村(社区)委会提供,证明内容包括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现存子女情况);
6.承包责任田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台账、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近期彩照免冠2寸照片3张;
8.银行卡复印件(按照各县(市)区要求提供)。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逐级审核。
五、咨询投诉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