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4 专家库职责
2.5市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2.6 乡镇、街道办事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营口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盖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市减灾委下设专家库,主要由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非煤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建筑燃气、消防、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防灾减灾等行业的专家组成。
市委、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市委、市政府授权执行。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盖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市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防减救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转移安置组。成员由市应急局、市武装部、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水利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盖州供电公司、盖州火车站、市武装部等单位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道路交通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六)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七)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盖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助或指导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八)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成员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文旅广电局等部门组成,按照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4 专家库职责
市减灾办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 市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市减灾委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办职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5)市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建立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8)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3)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度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贫。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及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
(18)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19)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20)市武装部: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1)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2)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4)市科技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25)市慈善总会: 在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中,依法开展社会捐赠,接收并协助捐赠主管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盖州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27)盖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乡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市减灾委员会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结合实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市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市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政府和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乡镇(街道办)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乡镇、街道办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防减救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各种形式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公益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办协调指挥。针对我市发生的自然灾害,当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该次灾害过程同时造成其他县(市)区受灾,针对死亡和失踪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其他乡镇可联动启动Ⅰ级响应。
(3)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及有关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库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分区、市武装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该次灾害过程同时造成其他县(市)区受灾,针对死亡和失踪人数达到5人以上8人以下的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可联动启动Ⅱ级响应。
(3)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市减灾委主任,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旅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该次灾害过程同时造成其他县(市)区受灾,针对死亡和失踪人数达到5人以下的其他县(市)区可联动启动Ⅲ级响应。
(3)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5万人以上、7万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办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镇、街道办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办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支持,及时向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6.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盖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
6.2.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办)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资金预算,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内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办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渔业、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7.7.2整合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林草、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
“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8.3.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8.3.3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市减灾办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