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 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盖卫医罚 [2024]002号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永安村刘红卫生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永安村刘红卫生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2024年8月27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医罚 [2024]001号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永安村王政邦卫生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永安村王政邦卫生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2024年8月27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医罚 [2024]004号 |
盖州市归州镇归州村赵玉春卫生所医疗废弃物未按类别分类收集案 | 盖州市归州镇归州村赵玉春卫生所医疗废弃物未按类别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 (1000元)整 |
2024年8月23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医罚 [2024]003号 |
盖州市双台镇东双村李艳春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未毁形案 | 盖州市双台镇东双村李艳春卫生室处置台上有一支20ML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未毁形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2024年8月22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公罚 [2024]004号 |
盖州市万福镇圣水人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盖州市万福镇圣水人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 | 2024年9月11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公罚 [2024]005号 |
盖州市富生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盖州市富生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 | 2024年9月16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公罚 [2024]002号 |
盖州市欧迪养身足道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盖州市欧迪养身足道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 | 2024年8月26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公罚 [2024]001号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芙蓉美容院未能提供有效的空气、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案 | 盖州市西城办事处芙蓉美容院未能提供有效的空气、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项 |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2024年8月26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公罚 [2024]003号 |
盖州市麗之都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盖州市麗之都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项 |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 | 2024年8月26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医罚 [2024]J003号 |
赵红在盖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期间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案 | 赵红在盖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期间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 2024年8月27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
盖卫医罚 [2024]J002号 |
刘会忱非法收受财物案 | 刘会忱非法收受财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32-1项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 2024年6月12日 | 盖州市 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