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君,男,1988年XX月XX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XX路
被申请人: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侯X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X国,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长
张X君对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告知其举报卓卡生活超市事项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提出履职申请,投诉举报盖州市卓卡生活超市,因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购买的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和丘比千岛酱均已过期,要求退货赔偿查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签收,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结果,因此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人张X君关于“盖州市卓卡生活超市销售的千岛酱和沙拉酱”的投诉举报书。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30721777321)告知了申请人关于投诉终止调解、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君于2024年9月13日在盖州市卓卡生活超市购买“丘比千岛酱”、“丘比沙拉酱”各一瓶,共支付31.4元。后申请人以所购商品超过保质期限为由,于2024年9月14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并于2024年12月5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张X君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及邮寄凭证、交易截图、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告知》、邮寄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张X君的举报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了《投诉举报告知》,并于2024年1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履行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的告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