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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信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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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信访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盖州市信访局 【行政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职责。

2.审理责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受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盖州市信访局 【行政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查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3.答复责任: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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