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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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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1.范围:(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

2.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

(三)调查

1.对于依法给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2.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作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证据。

5.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四)处理

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听证

1.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

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九)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由执法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归档保存。

三、投诉举报电话:0417-78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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