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玉
法定代表人: 性别: 男 年龄: 69
电话: 1584070**** 工作单位: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华海城7号1-26-1 邮编: 115009
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在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开工建设房屋的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录像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的房屋,总面积1002㎡处以工程造价(评估价:760518. 00元)5%的罚款,计:38025.9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补办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盖州永安支行 银行 (户名 盖州市财政局非税资金管理账号21050168614200000029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现金缴纳。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