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 言
盖州市位于渤海辽东湾东岸,辽东湾经济区南部,北接营口市老边区、沿海新区和大石桥市,西南靠鲅鱼圈区,南邻大连庄河市、普兰店区、瓦房店市,东与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接壤。地理坐标处于北纬39°55′12″-40°33′55″,东经121°38′52″-122°53′51″之间,地势东高西低,东部和东南部为低山和丘陵区,西部和北部为平原区,总面积2930平方公里,辖27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73万人。盖州市属暖温性季风气候,全年气侯温和、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4mm,年平均气温为6.9~9.5℃,多年平均无霜期为186d。全市耕地面积59万亩,林地面积297万亩,农林牧畜渔各业兴旺发达,素有“北方大农业缩影”之称,更有“辽南鱼米之乡”的美誉。盖州绒山羊被国家誉为“国宝”,羊绒被誉为“软黄金”;海蜇产量居全国之首,出口量占全国60%。盖州是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现已被国家定为农业产业化示范市、无公害水果示范市、秸杆养羊示范市。全市主要河流12条,大、小水库18座,养殖面积20000余亩;有海岸线62.36公里,滩涂、浅海总面积78万亩,丰富的水域资源,为盖州市渔业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渔业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盖州市水产养殖业发展面临着资源、环境、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如何协调养殖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发展关系,提升养殖品种的质量和产量,提升水产健康养殖水平,增加渔民收入、增强渔业竞争力、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亟需科学的规划以实现盖州市水产养殖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并且,随着《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逐步成型,渔业用海空间进行了区域调整,养殖空间布局不合理、资源集约利用率程度不高、养殖用海质量下降等问题愈发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口盖州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资源,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促进海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淡水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土地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结合盖州市水域滩涂自然条件和资源特点,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在《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宏观格局下,在《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成果,制定《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
7.《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7月18日修正)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施行)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3.《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年1月)
4.《辽宁省海岸线修测(文本)(2021年12月)》
5.《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6.《营口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
7.《营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9.《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营口市养殖用海规划(2015—2020年)》
11.《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18号)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3.《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5.《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17.《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
18.《辽宁省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19.《营口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0.《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
21.《营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1月)
2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结合盖州市海上及滩涂养殖发展现状,进一步修订《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达到科学合理规划盖州市水域滩涂资源,明确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养殖水域资源,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进一步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的目标。在尊重水域滩涂自然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在科学、生态、集约和规范的原则下,更加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水域养殖资源,为盖州市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按照《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符合《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立体养殖,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盖州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本规划主要对盖州市行政管辖区内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浅海滩涂及陆地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稻田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进行整体规划。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盖州市位于辽宁省南部,渤海辽东湾东岸,地理坐标处于北纬39°55′12″-40°33′55″,东经121°38′52″-122°53′51″之间,东与鞍山市岫岩县相邻;南与大连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庄河市接壤;北临营口市和大石桥市;西濒辽东湾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宽73.4千米,南北长71.4千米,土地总面积2930平方千米。
2.地质地貌
盖州市的地貌属辽南丘陵地带。东部和东南部的低山和丘陵是千山地脉的延伸,西部和西北部是平原,形成东高西低的阶梯式地貌。西部沿海地区海拔5米,为全县最低点,平原地区海拔19米,丘陵地区海拔48米,低山区海拔170米。位于罗屯乡与庄河县交界的步云山海拔1130米,为辽南最高点。土壤有棕壤、风沙土、草甸土、盐土、水稻土5个土类,土质成分大部分为棕壤土,分布于西部平原和东部低山、丘陵地带,也有些草甸土分布于河谷、河滩中,沿海地带分布少量盐渍土,西南部有少量风沙土。
3.水域滩涂资源
盖州市位于渤海辽东湾东岸,水域滩涂资源较为丰富,全市海岸线长62.36公里,滩涂、浅海总面积78万亩,其中,全市滩涂面积5万亩,南部为沙质,北部为沙泥质和泥质,沙质面积占35%,沙泥质25%,泥质占40%。熊岳以南滩涂以杂色蛤、文蛤养殖为主,沙岗以北滩涂以杂色蛤养殖为主;全市距岸12海里以内浅海水域面积73万亩,底质南部多沙,北部多泥,南部底栖杂色蛤、文蛤、竹蛭、魁蚶,北部底栖杂色蛤、毛蚶、缢蛏、四角蛤蜊、文蛤等,人工养殖开发潜力很大。浅海滩涂养殖开发达到19.3万亩,年产鱼、虾、蟹、贝等海产品10万吨。盖州是国家海蜇出口基地,海蜇产量居全国之首,出口量占全省60%。淡水资源也较为丰富,入海河流较多,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清河、碧流河、熊岳河、浮渡河、沙河等。大清河集水面积1070平方公里,年平均迳流量为1.97亿立方米;熊岳河集水面积307平方公里,年平均径流量0.83亿立方米。盖州市共有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3个地表水水源地,分别为石门水库、玉石水库、碧流河水库;2个地下水源地,为团甸水源地和盖州二、三水源地,有11个乡镇,12块乡镇级水源地。共有大小水库18座,养殖面积20000余亩,主要品种鲤鱼、草鱼、白鲢、花鲢等。渔业生产方式多样,包括沿海滩涂贝类养殖、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淡水池塘养殖以及水库养殖等,2021年全区海淡水养殖面积6744公顷,水产品总产量18.04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34.35亿元。
4.养殖面积数量
4.1淡水养殖
盖州市淡水养殖包括淡水池塘养殖和水库养殖。2021年全市淡水养殖面积844公顷,其中淡水池塘养殖面积310公顷,水库养殖面积534公顷,养殖品种有南美白对虾、鲤鱼、鲫鱼、鲢鱼、草鱼、鳙鱼等,养殖产量2134吨。
4.2海水养殖
盖州市2021年海水养殖面积5900公顷,按所在水域类型分为海上、滩涂养和其他。其中海上养殖面积4035公顷,滩涂养殖面积1909公顷,海水池塘养殖面积967公顷,此外还有工厂化育苗及养殖350000立方水体。主要养殖品种有海蜇、对虾、刺参、菲律宾蛤仔、毛蚶、缢蛏。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气候
1.1气温
盖州市属于北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气候特征是,光照充足、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全市年平均气温为6.9~9.5摄氏度,气温自西向东随着地势增高而降低。极端最高气温为36.6摄氏度,极端最低气温为-28.5摄氏度,全年日照时数平原2761小时,山区2100小时。
1.2降水
全市年降水量为600~790毫米,平均降水量为744.4毫米,多集中在夏季(6~8月),年无霜期为170~186天,全市自西向东无霜期逐渐综短,降水量逐渐增多。
1.3风况
根据1971-2010年盖州市地面风速资料,近40年年平均风速为3米/秒,4月风速最大(4米/秒),11月次大,8月风速最小(2.4米/秒)。四季中春季风速最大,秋冬季次之,夏季风速最小。
2.水文
2.1径流
境内河流较多,主要河道长达274公里,但多数属于雨季有水,旱季断流的状态,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清河、碧流河、熊岳河、浮渡河和沙河等。大清河是盖州市最大一条河流,位于北部。浮渡河在南部,熊岳河和沙河襟带于中。大清河发源于大石桥市建一镇东大岭下,河道大半在盖州市境内,由东向西,经榜式堡、高屯、团甸、暖泉、东城、西城、太阳升、团山、西海等乡镇注入渤海,河流全长100.7公里,流域面积1482平方公里,其中境内流程61.5公里,流域面积862平方公里,年平均迳流量为1.97亿立方米;碧流河是盖州市支流最多,流域面积较大的河流,河流全长156公里,流域总面积2814平方公里,其中境内流程92.3公里,流域面积1320.5平方公里,碧流河一级支流田屯河上建有转山湖水库,碧流河干流建有大型水库-碧流河水库、中型水库-玉石水库;熊岳河发源于杨运的望海顶和城墙砬子,河长42.5公里,流域面积353.8平方公里年平均迳流量0.83亿立方米;浮渡河是盖州市与瓦房店市的界河,发源于瓦房店市北部的万家岭,由东向西北流入盖州,全长45公里,境内河长18.3公里,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其中境内116平方公里;沙河发源于徐屯镇土岭,由东向西经芦屯注入渤海,河长27.5公里,流域面积189.8平方公里。
2.2水温
海区水温最高时期7-8月份,月平均水温25摄氏度,冬季水温低,12月中旬开始封冻,次年二月末解冻,结冻期为80-90天。但春季水温回升快,4月份平均水温可达10摄氏度,5-6月份温度保持在10-20摄氏度之间。
2.3潮汐
潮流为规则半日潮流,以往复流为主,涨潮主流向NE~ENE,落潮主流向SW~WSW,一般大潮流速大于小潮流速。波况常波向为SW向,频率为13.18%,次常波向为NNE向,频率为9.79%,强浪向为NNE向。正常年份潮汐变化是7月~9月潮位较高,12月~2月较低。
3.水质
3.1盐度
受地表径流入海的影响,盐度变化范围较大,在河口附近其盐度相对较低,并且季节性变化较大,每年在雨季时海水盐度下降,春季盐度升高,年度变化范围为26~32.4之间。
3.2 pH
海区pH变化范围为8.1~8.3之间。
3.3溶解氧
海区溶解氧变化范围为7.56毫克/升~8.5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8.16毫克/升。
3.4无机盐
① 磷酸盐
海区磷酸盐变化范围为0.004毫克/升~0.007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005毫克/升。
② 硝酸盐
海区硝酸盐变化范围为0.315毫克/升~0.45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421毫克/升。
③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变化范围为0.004毫克/升~0.008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006毫克/升。
4.自然灾害
4.1台风
热带气温引发的台风是本区夏季的主要灾害性天气。据资料统计,影响营口市的台风每年平均1次,最多4次,台风最早出现在6月中旬,最晚在9月下旬,以8月为最多。
4.2洪水和风暴潮
本区入海河流较多,易受暴雨、风暴潮和洪水影响,给市区及沿海防洪、防潮安全带来威胁。风暴潮是由热带气旋或温带气旋行近大洋边缘的大陆架浅水海域沿岸所导致的潮位异常升降运动,该区的风暴潮大多由寒潮大风引起。
4.3寒潮
营口市一般年份受寒潮而出现的低温灾害年频率为20%,可使气温连续下降3~5天,最长8天,降温幅度一般为8~13摄氏度,最大为22摄氏度,日最大降温可达14.4摄氏度。本区冬长寒冷,加上寒潮和低温的影响,冻土普遍发育。冻土持续时间在150~160天之间,最大冻土深度超过105厘米。冻土对道路、建筑、管道铺设均构成一定影响。
4.4海冰
营口沿海冰情较严重,初冰期通常在11月中旬,终冰期为翌年3月上、中旬,冰期平均在120天左右,流冰外缘距岸可达10~25海里,冰厚15~30厘米,固定冰一般可达2米等深线至5米等深线,海上冰厚达30厘米,堆冰高度多在1米左右。海冰严重影响海水养殖生产。
4.5地震
本地区地貌属辽南丘陵地带。东部和东南部的低山和丘陵是千山地脉的延伸,西部和西北部是平原。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盖州地区连续发生了5次4级地震,震群发生在金州断裂和海城-营口断裂之间。海城-营口断裂通常被认为是金州断裂的北段,平行于郯庐断裂带北段的营口-佟二堡断裂,全长近60公里,周边主要地震发生在附近北西向的大洋河断裂上。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1.1海洋初级生产力
本地区近岸海域氮、磷含量较高,浮游植物与叶绿素含量均处于较高水平,相应的初级生产力亦处于较高水平。
1.2海洋浮游生物
浮游植物大多属广温广盐性沿岸种类,浮游植物群落以硅藻为主,甲藻为辅,细胞数量平均为2676万个/立方米。主要优势种为中肋骨条藻,中肋骨条藻为世界广布性种,在近岸低盐海域尤为突出,大量生长于富营养化水域,是沿岸常见赤潮生物。此外,脆杆藻、布氏双尾藻、柔弱角毛藻也在本海域占有一定优势。
浮游动物种类组成以广温低盐近岸种为主体,外海高温、高盐种少见。中小型浮游动物主要优势种为洪氏纺锤水蚤、拟长腹剑水蚤,大型浮游动物的主要种类为强壮箭虫和中华哲水蚤。
1.3淡水浮游生物
盖州市淡水资源丰富,浮游藻类种类较多,种群组成以绿藻和硅藻类为主。浮游藻类出现频率较高的种类有:蓝藻门的色球藻、颤藻,隐藻门的隐藻;硅藻门的直链藻、小环藻、针杆藻、舟形藻;裸藻门的裸藻;绿藻门的栅藻、十字藻及衣藻、小球藻等。
浮游动物也较为丰富,包括原生动物,轮虫类、枝角类、桡足类等,以原生动物检出量最多,其次是轮虫类,桡足类和枝角类所占比例较小。种类分布于不同地点存在较大差异,在距离污染物入河口较远的上游河段和下游河段,浮游动物分布的数量多,而在距离污染物入河口较近的河段,浮游动物个体数量较少。浮游动物的优势种以原生动物草履虫和光球虫为主。常见种类有前管虫、半眉虫、疣毛轮虫及枝角类的拟剑水瘙等。
2.底栖生物
2.1潮间带生物
潮间带生物15种,其中植物1种,软体动物5种,曳鳃动物门1种,甲壳动物1种,纽形动物门1种,环节动物门6种。其生物量组成以植物(赤碱蓬)、软体动物、甲壳动物(中华近方蟹)为主,采集到的优势种分别为中华近方蟹、天津厚蟹、奇异拟纽虫、泥螺和覆瓦哈鳞虫。
2.2浅海底栖生物
盖州市海域底质南部多沙,北部多泥,南部底栖杂色蛤、文蛤、竹蛭、魁蚶,北部底栖杂色蛤、毛蚶、缢蛏、四角蛤蜊、文蛤等,这些贝类也是滩涂增养殖的主要种类。此外,四角蛤蜊、蓝蛤、泥螺、日本蟳等底栖软体动物、甲壳动物生物密度较高,腔肠动物等其它动物种类较少。
3.海洋游泳生物
海洋游泳生物较为丰富,主要鱼类有虾虎鱼、焦氏舌鳎、梭鱼、鲻鱼、青鳞鱼、黄鲫鱼、梅童鱼、蓝点马鲛、小黄鱼和鲈鱼等,其他动物主要有口虾蛄、日本蟳、毛虾、青虾、蠓虾、葛氏长臂虾、鼓虾、脊尾白虾、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河蟹、海蜇、沙蛰、日本枪乌贼、长蛸和短蛸等。渔获物的优势经济种类为口虾蛄、日本蟳、焦氏舌鳎等。
4.淡水生物资源
全市共有淡水养殖鱼类10余种,主要是鲤鱼、鲫鱼、鲢鱼、草鱼、鳙鱼、武昌鱼、乌鳢、黄颡鱼、泥鳅鱼、鲶鱼、鲚鱼、大银鱼等。此外,还有南美白对虾、中华绒螯蟹、河虾等养殖品种。主要渔获品种有鲤鱼、鲫鱼、鲢鱼、草鱼、鳙鱼、鲶鱼、鲚鱼、鲈鱼、银鱼等。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盖州市河流较多,主要有大清河、碧流河、熊岳河、浮渡河等,碧流河、大清河水质为二类水质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增多,农药、畜禽粪便和残余饵料的产生,河水也遭到一定程度污染,如熊岳河为四类水质标准。全市大、小水库18座,境内大、中型水库2座,分别为石门水库、玉石水库,小型水库16座,大部分水库各水期水质均优于三类水质标准。
海水中的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石油类、活性磷酸盐等指标符合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养殖生态承载力评价结果显示,盖州市水域滩涂整体处于中等水平养殖生态承载力有所降低,主要是空间承载能力和环境容纳能力较弱,养殖开发空间和养殖条件一般。随着辽宁省海岸带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已越来越大。一方面适宜于渔业生产条件的海域在不断的减少,另一方面沿岸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在不断的加剧,随着围海养殖对海水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海域自然属性的限制,可供养殖开发利用的海域已越来越少,区域经济的过快发展对水域滩涂资源及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导致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的下降。
盖州市应更加高度重视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据《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功能分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盖州市水产养殖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得以提升。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将水域滩涂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综合考虑规划水域滩涂环境的承受力,结合社会需求,依据科学、生态、集约、节约和规范用海的原则,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养殖海域资源,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盖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盖州市水产养殖包括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两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海水以海蜇、对虾、贝类、海参为主导,淡水以淡水鱼、南美白对虾、河蟹为主导的水产养殖发展模式。
海水养殖:据渔业统计资料显示,2021年盖州市海水养殖总面积5900公顷,包括海上养殖面积4035公顷,滩涂面积1909公顷,其他等682公顷。此外还有工厂化育苗及养殖350000立方水体。海水养殖总产量178300吨,主要养殖品种有菲律宾蛤仔、毛蚶、缢蛏、海蜇、对虾、刺参、鲆鱼等。其中,鲆鱼产量210吨,主要为工厂化养殖;甲壳类养殖面积387公顷,产量3846吨;贝类养殖面积4812公顷,产量172464吨;海参养殖面积182公顷,产量180吨;海蛰养殖面积519公顷,产量1600吨。
淡水养殖:盖州市有淡水养殖面积844公顷,其中淡水池塘310公顷,水库534公顷;淡水养殖总产量2134吨,养殖品种以鲤、草、鲢、鳙、南美白对虾、河蟹为主,其中鲤、草、鲢、鳙等淡水鱼养殖产量1719吨;南美白对虾、河蟹养殖产量415吨。
此外盖州市有多家苗种生产企业,进行对虾、海参、鱼类的苗种生产,2021年生产南美白对虾苗5亿尾,海参苗种23亿头,鲆鱼苗种30万尾;有水产加工企业40个,年水产加工能力46000吨。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盖州地处沈大经济带中部,位于两大经济区重要节点,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依山傍海,物产丰富,是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国家无公害水果示范县、国家秸秆养羊示范县,是全国重要的优质果品生产和出口基地、海蜇生产和出口基地和中国绒山羊生产基地。盖州矿产拥有黄金、花岗岩、大理石、硅石、地热等近30个矿种。其中,汉白玉已探明储量4000万立方米,是辽宁省仅有的汉白玉资源。黄金探明储量275吨,是中国三大“世界级金矿”之一。花岗岩可开采利用储量40亿立方米,是东北地区最大的花岗岩产地。盖州旅游资源丰富,境内古迹众多,景观迷人。已初步形成“一城一泉三山三海”观光旅游格局。国家级文物远古石棚、明朝玄真观虽历经沧桑,仍风韵犹存。赤山、青龙山、雪帽山景色秀丽,引人入胜。白沙湾、仙人岛、北海浪缓沙细,风光怡人,是观光、旅游、度假的佳地。这里交通便利,中长电气化铁路、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沈大高速公路、盖庄高速公路、哈大公路、辽宁省滨海路、庄林路纵贯全境,独具一市连四港之利,是东北地区最近的出海口。
“十三五”以来,盖州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落实新发展理念、“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发展实体经济为核心,以“五大板块”开发建设为支撑,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抓手,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突破口,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深入实施“以港兴市、产业升级、城市转型”三大战略,在“五大板块”开发建设的基础上,依托盖州的区位、资源优势,结合盖州发展实际,推进“实力盖州”、“多元盖州”建设。农业方面,围绕南部水果、中部蔬菜、东部畜牧和林特产品、西部水产等产业发展,稳步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粮食产量实现12.5万吨,水果、水产品、蔬菜产量分别实现55万吨、21万吨、36万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迈出新步伐,31家涉农龙头企业实现产值38.5亿元、出口创汇6500万美元。渔业经济方面,盖州市以“海上盖州”建设为基础,全面实施捕捞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多业并举的海洋经济战略,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各具特色的养殖项目,浅海、滩涂贝类养殖、海参、海蜇、对虾等海珍品立体生态养殖、淡水、温泉水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都取得可喜的成果。同时,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给整个渔业经济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各项发展初具规模,并开始向着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精品化、效益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近些年,由于河口和近海水域的水体污染、生产开发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以及不合理的捕捞,致使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海洋捕捞业发展缓慢,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盖州市水域滩涂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水域滩涂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对虾、贝类、海蜇等海水多元生态养殖、工厂化苗种繁育及高效集约式养殖和水库增殖以及休闲渔业,重点开发浅海、滩涂多品种立体养殖,发展对虾、海蜇、贝类海水池塘立体生态养殖,加强淡水养殖,发展水库增殖及多元休闲渔业,建设盖州对虾养殖示范基地和工厂化苗种繁育养殖示范基地。为确保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技术将成为其主要内涵。水域滩涂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
2.目前盖州市海水养殖品种以海蜇、刺参、中国明对虾、南美白对虾为主,淡水养殖品种主要以南美白对虾、鲤、鲫、鲢、鳙等淡水养殖鱼类为主,底播品种以菲律宾蛤仔、毛蚶、缢蛏、文蛤为主。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单一,由于种质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养殖风险加大,严重威胁着盖州市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的调整,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养殖品种,更新开发稻田渔业和淡水对虾及多品种养殖问题势在必行。
3.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国际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对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走品牌战略;充分利用盖州市海蜇资源优势,推进优势特色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迈进,形成具特色具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基地。
从盖州市海、淡水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潮流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规划养殖品种如下。
规划海域底播增养殖品种推荐为:菲律宾蛤仔、文蛤、青蛤、毛蚶、缢蛏、大竹蛏、四角蛤蜊、魁蚶、脉红螺、日本刺沙蚕等。
规划海域浅海增殖放流品种推荐为:海蜇、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中华虎头蟹、梭鱼等。
海水池塘养殖品种推荐为:海蜇、中国明对虾、刺参、日本囊对虾、鲈鱼、牙鲆等。
淡水养殖分为湖泊、水库和淡水池塘。湖泊、水库渔业以增殖放流为主,兼小规模网箱养殖,主要选择当地土著种,如“四大家鱼”中草鱼、鲢鱼、鳙鱼,以及鲫鱼、黄颡鱼、鳟鱼、鲤鱼、鲶鱼、泥鳅鱼等高价值品种及常规观赏鱼品种。淡水池塘养殖主要推荐品种为南美白对虾、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黄颡鱼、泥鳅鱼、河虾、淡水鲈鱼等。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禀赋,从长远角度、时空纬度、战略高度审视营口市水产养殖产业,根据水域承载力评价和渔业水域的特点,坚守生态安全和质量安全两大底线,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自然环境和谐、主导产业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渔民生活改善”现代绿色水产养殖格局。
第一条 生态优先,开发保护齐头并进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推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境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严格执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域滩涂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 陆海统筹,全域布局理念引领
以全域化理念为引领,陆海统筹,坚持生态优先、全域布局、融合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将海洋渔业空间布局与《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对长期存在的传统渔业水域和现状养殖用海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功能分区管控要求下进一步将其进行合法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第三条 优化布局,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将优质、连片、永久、稳定增养殖区作为基本海水养殖空间,不得挪作他用,保障传统渔民生计。结合用海期限,优化调整现有海水养殖布局,统筹推进近海养殖退出与渔业转型发展。立足农牧化养殖,明确海洋牧场总体布局,保障一定比例的养护型海洋牧场,分类提出牧场适宜建设规模,体现深水远岸布局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按照工业化模式升级改造传统的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全面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按照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要求,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规模化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发展深远海装备化、低洼盐碱地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确保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
第四条 集聚高效,合理利用海域资源
合理安排水陆域养殖利用空间,协调渔民、渔业环境及渔业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形成养殖用海产出最优要素比,提高养殖用海的利用效率,实现海洋渔业海域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立体利用,对于渔业用海范围之外的海域,在不影响其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兼容渔业养殖的海域,可规划为限制养殖区,渔业海域的一般养殖区在不影响养殖活动开展的情况下可兼容其他用海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
第五条 动态监测,强化养殖优势品种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尽快完成水域滩涂环境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分类别、分区域的承载力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与方法。对养殖容量以及区域环境容量等开展评估,研究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状态预测预警方法和模型。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产业融合为引领,因地制宜、因类施策、突出特色、突出优势,做大做强盖州市优势特色养殖品种。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加快渔业产业调整步伐,控制滩涂养殖规模。在稳定国内优势养殖品种销售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精深加工能力水平,扩大出口创汇。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将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易养面积的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可分为海水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主要为渔业用海区的增养殖区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所在海域,包括近岸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和潮间带养殖等。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22106.75公顷,其中海域禁养区面积为20481.84公顷,陆域禁养区面积为1624.91公顷。海域的主要类型为渔业基础设施区面积为225.31公顷,特殊利用区面积为100.14公顷,锚地和交通运输用海区面积为18843.93公顷,航道面积为1113.53公顷,非渔确权区面积为136.82公顷,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区面积为62.11公顷;陆域的主要类型为辽宁营口玉石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面积为0.70公顷,一级水源地包括石门水库面积为328.50公顷,玉石水库面积为610.34公顷,碧流河水库面积为685.40公顷。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29397.82公顷,其中海域限养区面积为26655.51公顷,陆域限养区面积为2742.31公顷。海域主要类型有游憩用海区面积为1545.25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为240.95公顷,生态保护区面积为7021.44公顷,工矿与通信用海区面积为4583.71公顷,捕捞区面积为4827.10公顷,预留区面积为0.08公顷,交通运输用海区面积为729.23公顷;陆域主要类型有水田2716.9公顷,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面积为9.04公顷,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面积为4.09公顷,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2.31公顷。
第十二节 养殖区
规划养殖区面积为25316.49公顷,其中海域养殖区面积为23489.11公顷,陆域养殖区面积为1827.38公顷。海域主要类型为渔业用海区;陆域养殖区主要类型为坑塘水面1453.91公顷,16个水库养殖水面面积为266.17公顷,工厂化养殖区面积为107.30公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委、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文化旅游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用海行为,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措施,调整不合理的海域利用,不断完善养殖用海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实现养殖用海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加强科教宣传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加强大院大所与当地养殖企业和养殖者的结合,实现科技信息化和技术现代化与养殖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步,并在苗种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保障,创造出高产高效、绿色放心的养殖生产模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禁止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禁养区内已存在的非法养殖应依法予以处理。
在重点近岸海域、重要水库湖泊等禁养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开展本地净水生物或经济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以改善水生生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从渔农民增收,从而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落实养殖水域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止非法养殖回潮反弹,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条 限制养殖区管理
限制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养殖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其管控要求执行。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活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养殖区管理
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非法现状养殖履行合法化手续,探索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渔光互补”、“鱼游互补”、“渔风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远岸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养殖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于一体的深远海养殖综合生产体系。
第四条 使用用途管制
为保障现有水产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对于非渔业用海区允许水产养殖活动兼容发展的功能区,严格限制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其中,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维持现状为主,禁止新增改变海洋自然属性、区域水动力条件的水产养殖活动,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矿与通信用海区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影响主导功能和国防安全、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建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鼓励海上风电类用海区与海洋牧场兼容的用海方式;游憩用海区允许开展底播养殖,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主导功能前提下鼓励兼容高端“渔游互补”混合业态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区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海洋预留区维持现状功能为主,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和兼容性论证,允许高端渔业用海,并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渔业用海区内,渔业基础设施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捕捞区在主体功能为利用的情况下,可开展底播养殖,深远海鼓励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新兴养殖模式。航路周边海域限制养殖方式,仅允许开展底播养殖,禁止围填海、浮筏和网箱养殖。切实协调好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业按其管理办法管理。规划养殖用海中涉及到港口、锚地、航道航路等水域,按交通局、海事局的相关规定、规划执行。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新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营口市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修订
规 划 图 集
营口市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图1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规划范围图
图2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
图3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现状养殖图
图4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水源地保护区分布图
图5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图6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盖州市基本农田分布图
图7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盖州市养殖功能区划图
图8 盖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盖州市海域现状养殖方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