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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检查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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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近日,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以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为重点产品,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登记,摸清底数,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动态监管台账。

执法人员以电动车产品质量和非法改装、加装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销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销售未获得CCC认证和擅自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督促规范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向销售企业普及宣传电动车等产品新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和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知识,以及电动车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销售不合格车辆的危害及后果,督促指导相关经营主体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守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截至目前,共检查经营户16家次,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每户已张贴致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一封信、坚持合规经营和自觉抵制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承诺书以及宣传海报。

截至目前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发现盖州市什字街兴盛摩托车销售部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我局已制定电动自行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下一步,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专项持续开展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严厉查处不合格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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