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X国,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盖州市XX街2号94
被申请人: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X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
辛X国对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15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安置争议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予认可: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接收单位信息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确未提供此信息涉密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主张涉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纠正。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复退(转)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信息,是国家法律、安置政策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制作、移交的公文手续,按照工作管理权限当年制作辛X国《复退(转)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后,需要移交到接收单位或者劳动指标的审批单位劳动(人事)局部门。被申请人按照工作管理权限对本级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复退(转)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交接到具体单位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职责。被申请人对属于本级依法掌握的信息,以查询不存在答复申请人构成不作为、乱作为、告知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不正确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纠错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具体诉求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辛X国申请公开的“1996年安置计划的通知及附表(下达预分劳动计划指标分配表或退伍、转业军人人数和接收单位花名册信息)”属于机密文件,按要求不予公开。且申请人提出的,依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是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并不适用于1994年12月入伍,1996年12月退出现役的辛X国。按照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此内容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人辛X国申请公开的“辛X国《复退(转)安置指标结算单》”,据查询,盖州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没有给任何退役军人出具《复退(转)安置指标结算单》。在安置工作过程中,只给退役军人开具安置工作介绍信,不再办理其他手续。接收单位将安置工作介绍信,作为全民固定工证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因此无法查询或公开辛X国《复退(转)安置指标结算单》。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3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1996年安置计划的通知及附表(下达预分劳动计划指标分配表或退伍、转业军人人数和接收单位花名册信息);2、辛X国《复退(转)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复退(转)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编号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1996年安置计划的通知及附表因属于机密文件不予公开,第二项内容中辛X国《复退(转)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需辛X国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科查询;辛X国《复退(转)安置指标结算单》被申请人未查询到,无法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经查,辛X国于1996年退役,当时安置计划的通知及附表为机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另查,根据盖政发〔1992〕52号《盖县人民政府文件》第3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即为全民固定工证件,接收单位应将其存入本人档案,不再办理其他手续。……”的规定,辛X国申请公开的《复退(转)军人安置指标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编号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此信息不存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关于辛X国《复退(转)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被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已告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辛X国于202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盖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4〕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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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