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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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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队: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推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义务,落实我局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的职责。现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执法队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雅春            联系电话: 0417-7787015

附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2日

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

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推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落实我局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我局在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案件时,需要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林办发〔2020〕94号)和《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 (辽林草办字〔2021〕2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费用标准

(一)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中一般耕地旱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违法占用林地的保护等级为Ⅱ级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30元/平方米计算; 违法占用林地的保护等级为Ⅲ级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23元/平方米计算; 违法占用林地的保护等级为Ⅳ级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16元/平方米计算。

(二)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辽财非〔2016〕191号)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 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 代履行费用执行标准。我局依法组织代履行,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及补种树木执行标准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如有固定建筑物等),应按成本法测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测算所需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除参照上述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处罚裁量

违法情形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辽林草字〔2023〕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分不予处罚、较轻、一般或者较重四个档次:

1. 不予处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1.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3亩以上,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注:本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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