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09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字号:

分享:

当事人:孙XX  性别:  男  年龄:  34 

工作单位:  营口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1390407XXXX地址:辽宁省盖州市华阳锦绣邮编: 115200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在参与“营口市盖州市2021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投标中,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有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调查询问笔录、录像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07211.84)7‰的行政处罚,计35504.83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盖州永安支行  银行 (户名 盖州市财政局非税资金管理 账号21050168614200000029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现金缴纳或银行转账。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盖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