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在优先补助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未获得财政支持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其开展项目建设的予以更优先支持。在5年内得到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家庭农场,不得申报本方案项目。申报本方案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方面财政补贴时,可以就高给予补助,但不能同时兼得。实施项目的家庭农场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二、项目领域范围
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2022年开展仓储、烘干、晾晒、农机棚库等生产设施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三、补助标准
对家庭农场项目的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家庭农场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其他补助事项,参考实际投入给予补助。
联系方式:0417-7080007(盖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科)
附件1:
营口市2022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表
基 本 情 况 |
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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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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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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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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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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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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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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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家庭农场级别 |
县级£ 市级£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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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
生产设施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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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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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先进 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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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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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签名:家庭农场对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需求,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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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局复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盖州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2】11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合作经济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2】291号)要求,营口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营口市财政局制定的营口市2022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营农【2022】103号)。
盖州市2022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监督渠道
各乡镇、办事处承担申报项目材料初审责任,家庭农场对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需求,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0417-7080007(盖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