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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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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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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
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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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依据 |
营民函[202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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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条件 |
一是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二是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全国养老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查,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 三是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四是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营口地区养老机构床位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按床均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是符合标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是辽宁省内户籍且年满60周岁,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 |
5 |
补贴内容、标准,补贴方式 |
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提供服务部分),根据审核后的床位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床补助160元。省补贴标准为是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市补贴标准每床每月60元。 |
6 |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
见附表 |
7 |
办理流程 |
民政部门以当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位数。通过查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房产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要件,采取 随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法,确定符合运营补贴发放条件的养 老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填报的《XX市养老机构 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一式7份,加盖机构公章)进行审核,核对补贴床位次数,并填报《XX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协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加盖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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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养老和社会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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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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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周一至周五8:30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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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民政局养老和社会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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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89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