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营口市民政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确保精准施救,根据《关于全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2〕138号),现就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 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即原“低收入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综合评估与事实认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人员类别、身体状况等为重点,以家庭支出为辅助参考,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方法,依托辽宁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救助系统”),实现对无法确定实际收入人员的收入评估自动化计算,再结合入户调查情况,修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进行比较后,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最大化降低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救助偏差,为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公开以及全面提升基层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一)工薪收入
稳定就业人员收入可根据近6个月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
约定或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可确定具体金额的,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核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按照公式“工薪收入=本地或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能力系数x特定人员扣减系数”计算。
1.劳动能力系数
①年龄区间及对应系数
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系数为1;男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女18周岁以下55周岁
以上,系数为0。
②疾病类别及对应系数
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特慢病、罕见病等重病患者,系数为0;其他疾病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系数为0.1-0.9。
③残疾类型、等级及对应系数
重残人员系数为0;其他残疾种类根据具体情况系数为0.1-0.9。
④劳动能力状况及对应系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为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系数为0.1-0.9。
2. 特定人员扣减系数
①哺乳期妇女按20%扣减。
②公益岗位就业人员按20%扣减。
③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
家庭对象按20%扣减。
④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
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按20%扣减。
⑤因照顾其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员按
20%扣减。
⑥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困
难人员按20%扣减。
3.出国务工人员收入
出国务工人员工薪收入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计算。
(二)土地收入
1.自种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按当地土地类型及种植补贴收入平均值计算。
2.出租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以土地流转协议计算,无协议按自种土地计算。
(三)赡(抚、扶)养费
1.评估结果提高
①类型1及提高比例:车辆:义务人有一辆车,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2倍;义务人有两辆(含)以上车辆,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
②类型2及提高比例:房产:义务人的居住类住房,超过当 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1.5-2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义务人的居住类住房,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2倍(含)以上( 一 人户按两人计算),赡养、抚 ( 扶 ) 养 费 增 加 2 倍 。
③类型3及提高比例:存款:存款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3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存款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5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
④类型4及提高比例: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5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 .5倍;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10倍(含)以上,赡养、抚( 扶 ) 养 费 增 加 2 倍 。
2. 评估结果降低
①类型1及降低比例: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② 类型2及降低比例: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③ 类型3及降低比例: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④类型4及降低比例:在监狱内服刑或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⑤类型5及降低比例: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员不计算赡养费
⑥ 类型6及降低比例: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不计算赡养费;
⑦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
(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要降
低20%
(四) 家 庭 支 出 辅 助 评 估 收 入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1.日常生活费用(含水、电、燃气、通讯等)高支出提高比例:按2倍计算
2.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提高比例:按3倍以
上计算
3. 出国旅游提高比例:按3倍以上计算
4.其他高支出提高比例:按3倍以上计算
(五)实事求是校正收入评估结果
各地区要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信息核对、实地 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评估计算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家庭实际收入情况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应通过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核实或“ 一事一议”认定后,按实际收入给予确认确保家庭收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要求
( 一 )做好省救助系统应用相关工作。省救助系统上线运行后,我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办理将切换至省救助系统,以实现审核确认标准和业务流程全面统 一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信息化应用,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掌握电脑基本操作,熟悉系统内容,熟练系统操作,不断提高救助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 做好新政策执行后安全稳定工作。营口市制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对象认定原有政策、及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相关细则、办法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应用省救助系统后,各地区要按照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新政策对申请救助的对象给予审核确认;已经保障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对象过渡期内 按 照 原 政 策 执 行 , 期 限 为 1 2 个 月 ( 从 2 0 2 3 年 1 月 起 算 ) ; 过渡期后,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复核的时限要求,按新政策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救助稳定性。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地区要总结归纳本地区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政策,尤其是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用简单 明了、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 解社会救助政策。各地要结合政策调整,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 培训,培训方式要强化案例教学,做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打
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队伍。
附件:《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
2022年10月31 日印发
营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表
一、工薪收入
( 一 )评估基数
1.评估基数名称:营口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评估基数数值:营口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10
(二)劳动能力系数(以下因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一项或多项确定)
1.年龄区间及对应系数
1.1 区 间 1 及 系 数 : 男 1 8 周 岁 以 上 6 0 周 岁 以 下 、 女 1 8
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系数为1
1.2 区 间 2 及 系 数 : 男 1 8 周 岁 以 下 6 0 周 岁 以 上 、 女 1 8
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系数为0
2.疾病类别及对应系数
2 . 1类型1及系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特慢病、
罕见病等重病患者,系数为0
2.2 类型2及系数:其他疾病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系数为
0.1-0.9
3.残疾类型、等级及对应系数
3.1 类型和等级1及系数:残联部门确定重残人员系数为0
3.2 类型和等级2及系数:四级言语、听力、视力残,系数
为0.8;
3.3 类型和等级3及系数:肢体四级,言语、听力,视力三
级,系数为0.6;
3.4 类型和等级4及系数:肢体三级、言语听力多重三级残
疾,系数为0.2;
3.5 类型和等级5及系数:智力精神四级残疾,系数为0.2。
4.劳动能力状况及对应系数
4.1 状况1及系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为0;
4.2 状 况 2 及 系 数 :因病残,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为
0.8;
4.3状况3及系数:因病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为0.5;
4.4 状况4及系数:因病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为0.2。
5.其 他 情 况 及 对 应 系 数 ( 待 完 善 )
(三)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评估结果降低
1.人员类别1及降低比例:哺乳期妇女按20%扣减
2.人员类别2及降低比例:公益岗位就业人员按20%扣减 3.人员类别3及降低比例: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
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对象按20%扣减
4.人员类别4及降低比例: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
(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按 20%扣减
6.人员类别6及降低比例: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
5.合员粪别再降低出例;因照顾基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 响无法务坐享致基举生活困难人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灵按20%扣减
出国务工大贫收人
1.评估基数依据统计数据名称:营口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按照低保标准上浮倍数: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倍核算
二、土地收入
1.自种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按当地土地类型及种植补贴
收入平均值计算
2.出租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以土地流转协议计算,无协
议按自种土地计算
三、 赡养费收入
( 一 )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
1.评估基数名称:营口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评估基数值:营口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10
(二)评估结果提高
1.类型1及提高比例:车辆:义务人有 一 辆车,赡养、抚
(扶)养费增加1 . 2倍;义务人有两辆(含)以上车辆,赡养、
抚(扶)养费增加2倍。
2.类型2及提高比例:房产:义务人的居住类住房,超过 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1.5-2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义务人的居住类住房,超过 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2倍(含)以上(一人户按两人
计算),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
3.类型3及提高比例:存款:存款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 款限额的3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存款超过低 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5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
倍。
4.类型4及提高比例: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 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或投资 额度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5倍,赡养、抚(扶)养
费增加1.5倍;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10倍(含)
以上,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
(三)评估结果降低
1.类型1及降低比例: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
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计算赡养费;
2.类型2及降低比例: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
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3.类型3及降低比例: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4.类型4及降低比例:在监狱内服刑或戒毒所强制戒毒3
个月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计算赡养费;
5.类型5及降低比例: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
员不计算赡养费;
6.类型6及降低比例: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 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
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不计算赡养费;
7.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 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
要降低20%。
四、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养殖、捕捞等经 营性净收入,财产租赁、土地和山林经营权转租收入等财产
性收入)(待完善)
1.评估基数名称:
2.评估基数数值:
3.评估结果调整方法:
五、 家庭支出辅助评估收入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 日常生活费用(含水、电、燃气、通讯等)高支出提高
比例:按2倍计算
2.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提高比例:按3倍以上计算
3.出国旅游提高比例:按3倍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