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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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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申请条件:1.申请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1.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3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2.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3居民住宅区; 2.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2.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2.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2.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2.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营业执照副本

5、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6、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办理地点: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市府大街1-5号,盖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文卫教育科0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7-7689703

办理期限: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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