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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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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和《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工作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到依法控辍、制度控辍,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决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确保教育扶贫基础性工作落地见效,推动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确保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7%以上,全面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失学辍学问题,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部署宣传(每年3月)

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统计分析(每年4月和10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上“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中的数据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将区域内本年春秋季学期应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况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复学(每年6月—8月和11月—次年1月)

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复学工作,“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限期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落款、加盖公章。

(四)定期监测(每年3月和9月)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的管理工作,及时通过“新增台账管理”功能录入辍学学生信息,并结合学生实际复学情况第一时间更新,确保实时掌握学生的实际状态,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同时要加强学生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3月和9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市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天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职责分工

按照“市级统筹、县级实施、政府控辍、教育保学、部门协作”的原则,强化落实各级责任,确保“政府送进来、学校留下来”,扎实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儿和残障儿童等特殊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做到零辍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复学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控辍保学工作目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依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排查劝返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因学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场监督、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责

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出现辍学的,第一时间更新“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辍学认定和处理

(一)辍学认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二)辍学处理

1.对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户籍所在地应掌握随迁子女就学情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即其学籍所在地)辍学的,原则上由流入地负责组织劝返。辍学后跨省流动的,原流入地应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会同新流入地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2.完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对身体具备学习条件的,要采取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就学安置;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并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

3.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以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退出条件,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4.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运用感情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式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各级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控辍保学工作。

(二)严格督导考核

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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