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劳动能力、收入、财产状况及赡、抚(扶)养人情况的声明材料及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
(四)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营口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表
(七)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八)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特困人员申请分为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区域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特困人员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2)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特困人员救助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的特困供养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作出结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
(1)县(区)民政部门是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五、办理时间、地点:周1-周5工作日时间,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县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