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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环节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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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无营业执照或无化妆品经营范围,不予评定。)

2.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3.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是否建立化妆品定期自查制度。(自查内容包括化妆品是否存在污损、破损、近期或超期)

5.是否建立贮存制度。

6.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7.是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8.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将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9.进货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内容齐全。(现场抽查化妆品,查看是否进行进货查验并登记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书式记录或电子版记录均可以。)

10.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是否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1.是否定期检查、及时处置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12.是否设置不合格区,并建立不合格化妆品记录,内容完整。

13.非在售化妆品不得放入经营区域。

14.是否开展化妆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现场查看有无不良反应监测记录表)

15.是否公示不合格化妆品召回通知。

16.儿童化妆品是否分区陈列。(鼓励分区陈列并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

17.是否按化妆品标识的储存条件(温度、光照等)和相关要求保管、存放化妆品,贮存场所整洁有序。(贮存场所是否有控温、通风、防尘、防潮等设施;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破损措施。)

18.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内容。)

19.是否能提供直接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查看供货商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20.是否能提供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现场抽查国产化妆品,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

21.是否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同批次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

22.是否具有加盖直接供货者有效印鉴的,有证明效力的购货票据。(公章、签字、手印。)

23.是否能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现场抽查进口化妆品,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

24.是否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现场抽查进口化妆品,查看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5.是否具有加盖直接供货者有效印鉴的,有证明效力的购货票据。(公章、签字、手印。)

26.销售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可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化妆品监管APP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对照其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注明使用期限;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27.化妆品标签已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28.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9.未发现化妆品标签瑕疵情况: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2)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3)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4)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5)其他违反标签管理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30.是否具有中文标签。(现场抽查进口化妆品,查看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的中文标签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31.是否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2023年5月1日后生产的儿童化妆品标签需标注。)

32.未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相关图案。(2023年5月1日后生产的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相关图案。)

33.产品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2023年5月1日后生产的儿童化妆品标签需标注小金盾标志。)

34.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5.不存在自行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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