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字号:

分享:

 

各相关科室、分局、队:

现将《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营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人民群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危害。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政府牵头,部门指导协调、上下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坚持快速反映、协同应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各自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加强件舆情监测,排查风险隐患,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5)坚持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充分利用科学手段,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五、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六、事故分级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由应急宣传科、食品协调科、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监督管理科、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市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科室职责

1、应急宣传科: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2、食品协调科:负责将各科室提供的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科室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局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

4、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5、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指导、督促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6、食品餐饮监督管理科:指导、督促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7、市场执法大队: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监督指导餐饮食品的检测工作,同时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分级响应

根据上级要求,参与Ⅰ级、Ⅱ级、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责令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做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根据《营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根据《盖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五)一般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食品安全应急小组领导指定科室负责,各科室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九、应急处置

(一) 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和上级局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故处理超出本局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先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2、事发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处理

1、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经过;②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③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④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6、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十、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局机关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十一、信息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了解真实情况,并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上报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3、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30分钟内向局机关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一日一报,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Ⅰ、Ⅱ级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Ⅲ、Ⅳ级一周内作出总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知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市政府和上级局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 信息通报

1、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市食安办和市政府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安办、市政府和上级局。

十二、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完善后,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十三、应急保障

(一)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科室执法人员应24小时开通电话、自动传真,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二)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局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科室干部全部在岗,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做出应急处理。

(三)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盖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十四、预案实施时间

2023年 10月17日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