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制机制落实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新政策落地工作,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的通知》。
二、风险防控方面
风险防控方面,我局积极进行风险防控,主动筛查风险,通过风险筛查将未享受新政策的纳税人识别出来,主动进行下一步应对。
三、纳税服务方面
为了让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新政策,我局通过电话、微信、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纳税人对新政策应知尽知;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操作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对新政策应享尽享。
四、政治监督方面
在整个税费政策落地过程中,我局纪检等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督职责,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23年重要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20230901 | ||||
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期限 |
1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2 |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3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4 |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5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6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7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8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有关政策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9 |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 政策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1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