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2、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 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3、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5、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6、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7、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8、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9、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10、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11、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12、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13、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14、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1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