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三)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方案;负责乡(镇)街的设立、撤销和界限变更调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落实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七)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盖州市民政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
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福利科
拟订农村五保工作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落实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承担孤儿助医助学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科(市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体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拟订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基金会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事务科
负责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工作政策,推动殡葬改革。
(六)社会救助科
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管理、发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城镇困难群体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廉住房、医疗救助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比对,为职能部门认定申请人救助资格提供依据。
(七)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区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盖州市内各乡、镇、办事处之间,各村(居)之间以及盖州市与周边市、县(区)之间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 乡(镇)、街的设立、撤销和界限变更调查报批工作。负责区域划分和区域纠纷的承办工作。负责全市地名设置、变更管理及地名图的绘制、出版、发行工作。
工会负责本系统工会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治安办公室负责民政系统保卫工作和配合殡葬管理部门打击和处理各种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民政局
盖州市民政部门预算数据为包括盖州市民政局本级的汇总预算。
四、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023年预算收入8455.89万元。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78.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71万元;项目支出:8336.55万元。本单位没有基金收入,基金收支均为0。
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55.7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1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万元。
2、有关“三公”经费的情况说明
盖州市民政部门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中涉及“三公”经费的支出预算金额为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为0,公务接待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为1.9万元。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7.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