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任务的通知》辽材指社[2022]237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补助对象
对全市乡镇农户居住在危房中的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结合实际,强化引导。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农户自愿,充分考虑不同结构、不同形态建筑特点,使用简单工艺,就地选材,引导农户科学合理实施危房改造,建造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住房。
(二)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各乡镇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辅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对C级(维修、加固)危房改造,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D级(翻建)危房改造,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严格申请与审核程序。
1.村民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在村公告栏公示。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督促其开工。各乡镇必须要认真审核,杜绝将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再次纳入补助范围,杜绝一户家庭中多人多次领取住建部门补助资金。
3.施工建设。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改造名单逐户落实开工,对有未能及时开工的或放弃改造的,由各乡镇负责督促落实。
(三)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贫困户因建房加深贫困程度。建房面积控制标准:D级贫困户根据省辽保居办发(2018)81号文件规定和扶贫办相关文件,结合盖州实际,家庭成员(扶贫人口)为2人以下(含2人)的贫困户,建房不少于两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贫困人口)为3人以上(含3人)的贫困户,建筑面积为60—80平方米,但最多不能超过原住房面积(原住房面积由镇、村出具原房屋面积认定表并盖章、签字、本人签字),杜绝因建房重新举债。
其他三类D级改造户建筑面积标准依据2019年5月14日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关于申请调整盖州市三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标准的函>的回复函》,即在建房不能带来经济负担,同时不能造成因建房返贫的情况下,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可每户不超过100平米,6人以上(含6人)按人均不超过18平米执行。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米,但不超过18平米。村委会要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并承诺建房不超面积、新房建成拆除旧房等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三)加强档案管理
农户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唯一住房证明、审核审批、公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危房改造协议等材料,农户纸质档案需乡、镇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是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质量安全标准。各地要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
(六)完成好危房改造任务
“6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今年12月30日前全部竣工。
(七)加强验收严格资金拨付监管。
房屋竣工后,由各乡镇将名单报至住建局,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验收合格后,住建局将验收合格的名单报送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直接实施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压实乡、镇建设、扶贫、民政的相互衔接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工作和经费保障,确保强力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可制作印刷宣传栏、标语、明白卡,张贴到村、宣传到户,让农户知晓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的发放;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乡、镇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户自愿,阳光操作;严格按程序执行,防止超标准建房返贫,确保6类重点对象安居乐业。
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