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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发布时间: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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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申请条件: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并公布(代省政府行使职权)

三、办理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营口市盖州市市府大街1-5号,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417-7669599

六、办理流程及期限:

1、申请:申请人向盖州市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文物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公示: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发准予变更登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备案存档。 5、向社会公告。

自接受办理至审批通过至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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