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8〕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使用政策(试行)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5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
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土地使用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使用政策(试行)》业经2018年2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土地使用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4〕6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用地。
第三条 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用地:
1.举办的养老机构为非营利性的;
2.举办的养老机构住所位于我市行政区划内的;
3.举办的养老机构要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具体包括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护理型床位200张以上的;
4.举办的养老机构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社会养老床位需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施工。
第四条 项目供地和建设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规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
2.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城乡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第五条 举办养老机构住所在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行政区划内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
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要提供拟建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住所、章程、床位数量、资金证明、项目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的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汇总,报区政府审定。
2.审核
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后要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明确以无偿方式划拨。根据市政府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用地规划、划拨供地、非营利性进行业务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3.审批
经市政府同意后,举办者要持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向国土部门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国土部门负责履行供地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养老机构规划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确保政策落实和任务落实。
第七条 对于未按土地规划用途建设的项目,查实后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第八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性质时,养老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对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的,按全地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九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时应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设置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费标准应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服务费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为社会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费标准,要满足多数老年人实现养老需求。
第十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可参照本政策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