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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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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申请条件: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

三、办理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2.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 、

3.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及保护措施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营口市盖州市市府大街1-5号,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417-7669599

六、办理流程及期限:

1、申请:申请人向盖州市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文物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公示: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发准予变更登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备案存档。 5、向社会公告。

自接受办理至审批通过至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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