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21〕100号)、《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营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财农〔2021〕151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包括国有农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2.补贴依据。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一是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据确权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以村台账为依据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3.补贴标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实行全县(市)区统一补贴标准。国有农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与所在地农民发放标准一致。
4.申请程序。
(1)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组织负责向乡镇申报本村补贴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负责。
(2)基础数据村级公示。乡镇政府对当年基础数据核实后,负责在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必须使用乡镇统一导出的补贴公示表,并加盖公章。每个自然村张贴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基础数据汇总报送。基础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汇总形成基础数据报送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的数据报请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行文报请市政府。待市政府对基础数据审定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审定后的基础数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配补贴资金。
(4)补贴资金发放。县(市)区政府核定全县(市)区统一补贴标准,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区级农信社(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和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工作。
(5)补贴发放结果公开。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各乡镇要将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指定专人逐村张贴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张贴地点不少于5处。
三、咨询和监督渠道
1.咨询和举报电话:0417-7689092;
2.咨询和举报地址:盖州市红旗大街西段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