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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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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需要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建设工程。

三、办理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2.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营口市盖州市市府大街1-5号,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417-7669599

六、办理流程及期限:

1、申请:申请人向盖州市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文物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公示: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发准予变更登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备案存档。 5、向社会公告。

自接受办理至审批通过至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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