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一、一件事基本信息
一件事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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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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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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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盖州市各乡镇街道、市民政局 |
决定机构 |
盖州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联办机构 |
各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现场窗口、网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地址 |
各乡镇街道、盖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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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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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17-7289018 |
投诉电话 |
0417-8890000(12345) |
是否支持物流寄送 |
否 |
送达时限 |
无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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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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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供养金的给付流程图
三、办理材料详情
1、材料及批复结果
材料及批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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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供养金的给付 |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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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结果(结果物) |
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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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是否可容缺 |
可共享材料或产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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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 |
否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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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 |
否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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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卡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 |
否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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