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盖州市旅游景区封区区域内办理相关证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盖政办发〔2016〕60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盖州市旅游景区封区区域内办理相关证照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第20期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旅游景区封区区域内

办理相关证照实施办法

一、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旅游景区封区区域内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应给予办理各种行政许可。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各种行政许可。

三、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须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材料后方可予以登记。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的营业执照。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市场租(借用)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租(借用)部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提供住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四)未取得房屋住所产权证明的也可提交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注册后,实行“双告知”制度。

五、从事食品经营的业户,经营者必须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严格履行进销货登记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经营业户档案。

六、从事食品经营的业户,必须做到持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必须经过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七、食品经营业户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粘贴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八、北海、仙人岛旅游景区封区区域内的经营者,在封区区域内办理各种证照时,必须与所在辖区动迁部门签订办理的证照不作为动迁补偿依据或条件的合同;双台镇封区区域内的经营者,在封区区域内办理各种证照时,必须与所在辖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办理的证照不作为动迁补偿依据或条件的合同。以上经营者若无有效的房产使用证,还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

九、要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无照经营行为,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为盖州市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平安、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盖州良好的对外形象。

十、我市其他辖区封区区域内的证照办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此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