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政办发〔201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盖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性质、隶属关系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负责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日常生活管理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管理。未合并的敬老院隶属本乡镇、办事处管理,合并后的中心敬老院隶属所在乡镇、办事处管理,民政局负责业务检查指导。
第三章 内部设施建设
第三条 敬老院的内部设计,要按国家规定的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建设,每位老人实际居住用房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四条 必须设有厨房、餐厅、活动室、健身室、医务室、仓储库、洗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
第五条 要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要为敬老院提供农副产品生产用地。
第四章 供养服务对象
第六条 必须是经过批准享受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对于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如敬老院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方可接收,否则不予接收。
第七条 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基础上,如有剩余床位,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收取自费养员。对入院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自费供养对象必须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第八条 入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及自费供养对象,必须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如有违规屡教不改者一律退出敬老院,退出的五保供养对象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村负责安置。
第五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敬老院要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需要的膳食及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对未开养老保险的五保供养对象每月发给30元零用钱。
第十条 要提供舒适的居住房间及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对重度残疾的,要配备基本辅助器具。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要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对于合并院,死者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要配合处理。接尸、骨灰盒、服装、火化等主要费用由敬老院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的五保供养对象,要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和完成学业,并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档案,每年要组织一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部分由民政局统一交付,如有病住院,所花医药费除合作医疗报销外,剩余部分由民政局医疗救助办按规定二次报销,最后剩余部分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报销。
第十四条 五保供养对象有病需到医院检查或买药,必须经过院长批准后,方可前去检查或买药,需要检查的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章 院内管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要上墙公开。要实行院长责任制,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办代表,院内工作人员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是监督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本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三是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四是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五是组织协调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第十八条 敬老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增加经济收入,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要给予适当的报酬,要抓住时机争取社会的赞助和捐赠,所有的钱物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入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必须经过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入院,中心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非本乡镇、办事处的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必须交付敬老院2000元入院费,用于生活用品购置和去世后丧葬经费。此费用由本人所在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承担。
第二十条 敬老院必须备有消防安全设施。如有需维修改造的敬老院,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民政局纳入计划,上报省市民政部门争取维修改造补助经费。
第七章 服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管理服务人员按供养对象8:1配置,院长和管理服务人员由敬老院所在乡镇、办事处聘任,合并后的中心敬老院,可设一名副院长,所有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被录用的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有特殊贡献,有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院长,要适当延长工作年龄,对身体健康,爱岗敬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根据需要也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决定。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管理服务人员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保费,由财政局按季度,按政府规定的供养标准,拨到民政局,由民政局拨到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拨给敬老院。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取暖费、水电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局每年年底一次性拨到民政局,由民政局拨给敬老院所在的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拨给敬老院。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费和敬老院的其他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挪用、截留五保供养款物及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和社会捐助款物的。
(二)歧视、虐待、辱骂、殴打同事和供养对象的。
(三)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敬老院财产的。
(四)违反院内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敬老院相关规定的,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违反院内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