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各直属单位:
首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共18人)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迈上新台阶,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展环境,使其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盖州市首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