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与计划
第一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第二条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对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三条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第四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第五条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到位后,由分管领导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提出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第七条 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标准根据人社局审批表确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支出根据缴费基数计算出单位承担金额。
第八条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零星支出。支出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确定。
第九条 差旅费的支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支出标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支出。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培训会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营口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营口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车辆加油、维修保养等要到指定的地点,修车前要将故障情况、维修项目及费用预算等报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和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三条 公车购置和因公出国费用的支出。公车购置和因公出国前须召开党组会研究审定,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办理政府采购和审批手续。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批由人事科负责办理,由财务科负责上报财政局有关科室,由财政国库科统一打入职工的工资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支出由财务科根据缴费基数计算出单位承担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申报和缴款业务。
第十五条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零星支出。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主任报支出计划,按实际发生额开据正规发票;报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无误;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差旅费的支出。事前出差人应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副主任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回来后,出差人根据发生的机票、车(船)、住宿费正规票据填制《差旅费报销表》;报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费用和补助金额是否符合标准,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支出。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之前由科室向分管领导报计划,经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报销需提供发票(要有费用明细)、签到簿和文件依据,用转账支票结算,发票等由经办人报分管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费用支出金额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接待前应由接待人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酒店。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发票和派出单位公函,用转账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发票等由接待人报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费用支出金额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车辆加油、保养等要到指定的地点,修车前要将故障情况、维修项目及费用预算等报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和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公车加油、维修(护)费的发票由经办人报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公车购置和因公出国费用的支出。公车购置和因公出国前须召开党组会研究审定,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办理政府采购和审批手续。报销票据由经办人(出国人)报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下拨和支出。专项资金到位后,由分管领导根据项目进度提出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拨款和支出票据(附文件依据)等由经办人报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规范,附件是否符合要求,金额是否正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支出核算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批后的拨款、支出原始单据及附件,由财务科办理转账支票、电汇或现金付款。
第二十三条 付款结束后,先由现金会计记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再交会计按支出项目对应记入相关支出科目明细账,月末会计编制经费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