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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学生管理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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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学生管理优待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20〕29号)及营口市教育局下发的《营口市202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营教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的《盖州市202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待政策部分如下: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师范、“3+2”模式高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一次性加分,计入考试总成绩。

(一)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9号),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20分;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10分。现援轻、援我干部(教师)子女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二)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营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要求,因公牺牲人民营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营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10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5分。加分须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审核并认定。

(三)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辽教发〔2013〕72号)文件要求,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加20分。加分认定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按照《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驻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45号)规定,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认定。

(五)按照《营口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的若干措施》(营新疫防指办〔2020〕35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及公安部门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高中的,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加分认定须由市卫健和市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六)按照《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营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2号)文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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