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盖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辽教发〔2017〕4号和营教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学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盖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盖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盖教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盖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义务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中小学学生问题学籍;积极协助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入学、分班及建立学籍
第六条 我市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学制为“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学籍管理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本着免试就近的原则,实行按学区招生,不得跨学区招生。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
盲聋哑儿童、少年,弱智儿童、少年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可随班就读或入聋哑、育智学校,残疾、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一律实行计算机随机平行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奥数班”等。后转入学生按照班级实际学生人数多少依次安排班级,如班级人数相同则按班序依次安排班级。分班结束后,新生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在每年9月25日前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初中生依据教育局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及学籍号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在每年9月25日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 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
学生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表等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础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更改完毕后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变更关键数据信息申请,逐层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留级、跳级、死亡、出国、归国、升级、毕业(结业)等,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籍管理档案。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籍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
为保证市直初中新生分班结果公平、公正及教育秩序稳定,学生第一学年内即使符合转学理由也不予办理市直初中之间转学,直至第一学年下学期末开始办理(在此期间由外地初中转入市直初中的正常办理)。转学同样本着对口和就近的原则,初中、小学转学的学生同样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以房产证、户口簿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
非本市城镇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籍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务工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到指定学校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转学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在转出学校开具“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一式四份,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同时必须与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口头达成一致;
(二)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转出学校核办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办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办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转入。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信息核办,分配学生到相应学校就读;
(四)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办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报到。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并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六)转入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出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要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凡符合转学手续的,接收学校不得收费,不得拒收,不得开空头转学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社会组织,须由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社会组织负责向学生属地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属地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出国出境就读需要保留学籍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学生因病休学的,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诊断书或病志等证明材料;学生因出国出境休学的,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学。初中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申请办理复学,办理流程同休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的相关纸质材料。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旷课达到4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学生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留级、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设留级,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修完九年级课程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可以跳一级,由各市(县)区学籍管理部门报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二十条 死亡。学生因故死亡后,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出国、归国。因出国出境定居到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因出国出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返回国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市学籍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毕业。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五章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校教务处(政教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分管,下设一名专职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更换学籍管理员。若确需更换学籍管理员,须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学籍管理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管理员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要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流程要求,热情周到地接待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了解流程要求,要认真细致地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做到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学生正常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教育局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教育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