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盖政办发〔2020〕40号: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 应统尽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字号:

分享: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

应统尽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应统尽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应统尽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统计格局,以培育“四上”单位“应统尽统”为目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核查方法

通过名录库核实比对,开展疑似“四上”单位核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促进够标准的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将符合标准的单位补充入库,使“应统尽统”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推动全市“四上”单位规模逐步壮大,促进全市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一)核查范围:未入统的全市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等。

(二)核查方法:一是统计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获取单位名录,找到符合标准单位,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入统;二是通过部门掌握的情况,开展疑似“四上”单位核查,找到符合标准单位入统。

二、入统标准、入统申报方法和统计原则

(一)入统标准

1.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3.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4.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法人单位。(详见附件1)

(二)入统申报方法

单位入统申报按照申报入统所需材料要求进行申报,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四上”单位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审核。(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三)统计原则

统计原则:工业、贸易、服务业、房地产法人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按照在地统计原则统计。

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统计原则统计。

三、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对“应统尽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制度,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现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应统尽统”工作,做到不重不漏,建立盖州市“应统尽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成员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立月报告制度,推动法人单位“应统尽统”。  

联席会议下设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综合协调、日常调度、月报告等工作。

四、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含项目)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含项目)入统。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单位入统。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含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设计以及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负责协调督促符合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相关单位(含项目)入统。

商务部门:负责批零住餐、营利性服务业等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批零住餐和营利性服务业等入统。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医疗卫生行业单位入统。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业法人单位(私立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教育单位入统。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和试验发展以及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研究和试验发展及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单位入统。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交通运输业单位入统。

文旅广电部门:负责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法人单位法人单位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相关单位入统。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每季度新建、注销单位基本情况,个转企单位名单。(见附件2表一)

金融发展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市金融发展局监管下的交易中心的摸排、查找、筛选核实。确定单位是否达到入统标准并协调单位组织申报入统相关材料,推进该类单位入统。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每季度税收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2表二)

统计部门:负责规模单位入库、退库申报、认定、审核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名录库信息。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月度入库申报

申报时间为每月1—5日集中申报(不含1—2月份),各部门每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统计局。申报范围仅限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批零和住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

(二)年度入库申报

1. 第一批入库申报时间为 10月15日—11月15日,各部门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统计局。申报范围包括“四下”转“四上”及新开业(投产)的工业、批零和住餐业、服务业单位。

2. 第二批入库申报时间为11月25日—12月25日,各部门1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统计局。申报范围包括“四下”转“四上”及新开业(投产)的工业、批零和住餐业、服务业单位。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应统尽统”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及人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推动“应统尽统”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市直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应统尽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符合条件单位入统的意愿和主动性,营造“应统尽统”工作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担,尽职尽责,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疑似“四上”单位加强指导服务,促使单位尽快升规入统。

 

附件:1.入统标准、入统申报方法

2.市场监管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3.税务部门纳税单位情况表

 

 

 

 

 

 

 

 

 

 

 

 

 

 

 

 

附件1

统计标准、入统申报方法

 

一、统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产业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二)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产业单位及个体户。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产业单位及个体户。

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单位及个体户。(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单位。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二、入统申报方法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基本单位情况表、调查单位审核登记表。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改或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单位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在营业执照中出现如下经营范围的:商业混凝土搅拌;塑钢门窗销售和安装;钢构彩板销售和安装;以生产或者研发某项产品为主(许可经营),配套安装服务的企业;名称中有其他行业出现的企业等,还需要企业提交盖有税务部门公章能证明其主营业务活动是建筑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或者大额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项目入库还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证明项目开工的大门照片、现场照片(照片上标注开工时间、拍摄时间、开工地点),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项目主体施工合同(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地实时定位截图,项目入库确认表。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证明项目开工的现场照片(照片上标注开工时间、拍摄时间、开工地点),项目建设地实时定位截图,项目入库确认表。其中,单纯购置项目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购置合同,购置发票,设备到位照片(安装时间、拍摄时间、安装地点),项目入库确认表。对缺少一项入库要件而确实开工的项目,由县(市)区级政府出具说明并盖章后,可以作为缺少的项目证明材料,准予入库。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附件2

市场监管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单位

序号

新登记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详细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行业

代码

注册资本

单位类型

变动

类型

变动

时间

经营范围

行业门类

成立日期

从业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件3

表二   税务部门纳税单位情况表

 

单位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生产经营地址

单位注册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9位)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行业

代码

增值税销售收入

 

应纳增值税合计

从业

人员(人)

单位

类别

主管税务机关

变动

类型

变动

时间

财务负责人

移动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