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为确保我市资助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免学费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免学杂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下属各校、各园配合实施。
第三条 资助范围认定对象及标准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生必须纳入教育资助。1、建档立卡家庭成员;2、低保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4、低收入家庭成员;5、孤儿;6、烈士子女;7、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受助人群。
(二)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纳入教育资助,纳入期不超过半年,且每半年需重新认定一次。1、所在家庭半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使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对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3、抚养人无稳定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4、残疾学生,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享受临时教育救助。1、所在家庭存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之外的其他困难情况;2、市、县确定的其他受助人员。
(四)学校(幼儿园)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将其纳入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对品学兼优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给予来自社会爱心企业和人士的资助等。
(五) 学前教育阶段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数据库认定,持有《扶贫手册》的全日制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持有《低保证》家庭的学生(以户口为主,学生必须在低保家庭户口本上才认定为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特困救助供养证)。
4、孤儿、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5、烈士子女(民政部门证明);
6、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或社区证明);
7、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或社区证明);
8、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或社区证明);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在籍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高中阶段:
1、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2、免学费资助: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学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学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补助,城镇幼儿园1200元/生/学期、农村幼儿园600元/生/学期。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各学校、幼儿园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评审:建立由学校、幼儿园领导、班主任、家长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会议记录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评审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幼儿园明显处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幼儿园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资助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幼儿园。
第六条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一)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幼儿园。
(二)学校、幼儿园在收到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三)各学校、幼儿园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幼儿园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条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一)学校、幼儿园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
(二)学校、幼儿园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三)存档材料
1、学校、幼儿园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本学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3、公示 (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
4、评审的会议记录;
5、资助汇总表及资金发放汇总表(有家长或学生签字和按手印);
6、申请表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档案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归档。
第八条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1、各学校、幼儿园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2、市财政、教育局、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3、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幼儿园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