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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政办发〔2020〕21号: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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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二○年七月

盖州市人民政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的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1.2 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③《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④《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⑤《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⑥《自然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⑦《自然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⑧《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⑨《营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的实际

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盖州市地质灾害防灾重点

2.1 地形地质与气候条件

2.1.1 地形地质条件

盖州市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自然形成高山、丘陵、平原三种地貌类型。东南部山区山势峻峭,谷地狭窄;中部丘陵区谷地宽阔,剥蚀堆积和侵蚀堆积发育,丘陵地貌广布;西北部平原区属海滨河流堆积平原,最低点仅在海拔2米左右。由于这种地质地貌条件的影响,导致我市东部山区在汛期易造成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2.1.2 气候条件

盖州地处北温带,西临渤海辽东湾,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温暖,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9.2 °C,降水量最大月份为6至8月,市多年降水量349.4—1114.6毫米,多年平均降水量653.2毫米,历年日最大降水量319.2毫米。

2.2 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滑坡、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地质灾害现象。两者常伴随发生,主要是由大量的碎堆积物、崩塌物、风化残坡积物在汛期降水(大—暴雨)达到充分饱和后,使其自重增加,在岩土体的坡面滑塌而形成的特殊洪流。此种地质灾害在我市东部山区发生的频率较高,具有群发性和突发性特点,因而列入我市防灾重点。

根据《辽宁省盖州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内容显示,我市地质灾害种类较多,主要有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崩塌、滑坡;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侵蚀。共有地质灾害136处,其中泥石流地质灾害112处,崩塌灾害17处,滑坡灾害7处。

1、盖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区域

(1)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盖州市杨运镇及什字街的西南部是滑坡、崩塌、泥石流高易发区;暖泉镇龙王庙村清明沟、钓鱼沟、榜式堡镇桓盖线石门水库段是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2)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杨运镇西北部和北部、什字街镇北部、小石棚乡南部、陈屯镇东部、万福镇、矿洞沟镇、卧龙泉镇、高屯镇、暖泉镇、梁屯镇是滑坡、崩塌、泥石流的中易发区;万福镇西朝阳村是滑坡的中易发区。

(3)海水入侵区

团山办事处、沙岗镇、西海办事处西部、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西沿海地区是海水入侵区。

(4)海岸侵蚀区

团山办事处、沙岗镇以及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西沿海地区西海岸是海岸侵蚀区。

2、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区域

(1)、泥石流

杨运镇、矿洞沟镇、什字街镇、卧龙泉镇、小石棚乡、万福镇、榜式堡镇、梁屯镇、高屯镇、暖泉镇、陈屯镇。其中杨运镇、榜式堡镇、小石棚乡为重点防治区域。

(2)、滑坡、崩塌

全市国道、省道等各级公路两侧不稳定斜坡,包括盖州市暖泉镇龙王庙村清明沟、钓鱼沟;榜式堡镇桓盖线石门水库段;万福镇万福村路段是重点防治区域。

2.3 重点防范期限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情况统计,我市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因此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中旬至9月末。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参照营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武装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确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市预备役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展开灾后救助、灾害调查等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3.2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监督和落实各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应急专家组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并参加应急指挥工作。

3.4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5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报工作;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及省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市武装部: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运和调拨,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对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水利局: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通信管理管办公室: 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3.6应急工作组职责

3.6.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成。

负责灾害应急工作中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3.6.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成员由市武装部、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

行能力恢复工作。

3.6.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员由各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防人员转运救治,并

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3.6.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6.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成员由市交通局、市水利

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

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由于次生灾害造成

更大的人员伤亡。

3.6.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通信公司、市电力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

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3.6.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组织现场新闻记者,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应急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连接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期,制定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4.2.2 建立汛期值班制度,发挥群测群防网络作用

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要安排好汛期值班工作,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报告,要充分发挥我市群测群防网络作用,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市级监测网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该项目工作,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境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的监测预警,建立一级监测站,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负责本辖区的监测系统、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负责本辖区的技术指导。

乡镇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长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本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领导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宣传和自救工作。

村、组级监测网由村长、组长(自然村)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该村或组、居委会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进行地质灾害预警和自救的指导。

市自然资源局及各级监测机构要密切注意观测前期降水量、暴雨强度,山坡、沟谷岩石动向,做好灾情监测、预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专业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群策群力防治地质灾害。

4.2.3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认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当地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疏散。

4.2.4预报预警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为最高级。

一级预警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请严密防范。

二级预警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请加强防范。

三级预警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请注意防范。

四级预警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4.2.5 “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发放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6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卡”的发放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市政府、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速报上级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

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上级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速报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6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盖州市政府应立即通知营口市政府,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当启动Ⅰ级响应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岗位应急人员和应急专家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2)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派出工作组,工作组3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害评估,应急处置建议。

(3)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与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紧密联系,不断开展续报工作。

(4)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6.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当启动Ⅱ级响应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岗位应急人员和应急专家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2)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派出工作组,工作组3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害评估和应急处置建议。

(3)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与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紧密联系,不断开展续报工作。

(4)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6.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营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当启动Ⅲ级响应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岗位应急人员和应急专家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2)必要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派出工作组,协助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3)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部和市级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6.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由营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我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当启动Ⅳ级响应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人员和灾害发生地或预警信息发布地所属应急专家手机24小时开机原地待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2)必要时,在营口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派出工作组,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3)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部和市级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6.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盖州市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相应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7.2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7.3灾后重建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省内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单位,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8.2应急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财政主管应按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资金。

8.3应急物资

市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4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市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各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应急预案应当上报上级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0  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的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舍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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