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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政办发〔2020〕17号:关于印发《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 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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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业经七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特制定如下关于加强盖州市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加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规范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及一些特殊行业等排水户的排污行为,集中整治污水超标排放现象,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行政审批局先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方可排放,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包括从事工业、商业、酒店、饮食服务、建筑施工、洗浴、涮车、冷冻加工及其他行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企业要自行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并且所排污水要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成立“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勇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李  季  市住建局局长

王树堂  盖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张振洲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张  彬  市水利局局长

谭国政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  军  市市场监督局局长

杨  泽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关盛鑫  市商务局局长

聂正茂  市工信局局长

金玉杰  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尹钟闻  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姜  斌  市水务公司副经理

刘升钦  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钱  凯  鼓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杜大威  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玉岩  太阳升街道办事处主任

栾  磊  西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季同志兼任。

五、职责分工

(一)加快推进盖州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盖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负责对企业调查摸底,进行法律宣传,倡导污水达标排放,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水排放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巡查,共同整治超标排放的水污染行为。(责任单位: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西城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阳升街道办事处、西海街道办事处)

(三)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负责对排污口设置、预处理设施建设、水质和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等提供指导和监督;并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责任单位: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

(五)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商业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责任单位:市水务公司)

(六)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住建局委托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征收,包括工业、洗浴、刷车厂、冷冻加工厂及其他使用自备井水源的用水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七)负责对大清河和护城河沿岸各排污口进行巡查督导,严格履行河长制职责,确保大清河国考断面水质达标,并加强对自备井水源的管理。(责任单位: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

(八)负责对违规排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责任单位: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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