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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政办发〔2020〕9号: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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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盖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七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国家市场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四部委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特别是针对2019年秋季开学季我局开展的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构建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一)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以文件形式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一是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二是定期自查,对采购、加工制作、供餐全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三是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学生造成伤害。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外观重点查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是否一致;冷冻食品是否有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食品是否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查验并索取随货证明文件,其中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及无非洲猪瘟检验证明。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3)食品储存保管制度。按照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原则存放食品。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按照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应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使用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7)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规定。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8)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9)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发现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加工,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师生停止食用。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11)记录和文件保管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记录以下信息: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原料出库、食品安全自查、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留样、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校验、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使用等。存在食品添加剂采购与使用、检验检测等行为时,也应记录相关信息。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检查所有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记录保存时限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应为2年。

(二)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1.校长要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2.建立校长陪餐制度,明确陪餐校领导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校领导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3.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4.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二、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一)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要求。

1.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不得采购亚硝酸盐、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4.散装食品如豆皮、花生米、粉条、粉皮等要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方便筷子、饭盒要有标签和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项目;

6.食用大米外包装要有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等内容的标签;

7.卖店经营者不得购进辣米线、辣香肠、面制品、豆制品、碳酸饮料等高盐、高脂、高糖的小食品和功能性饮料(红牛),以及包装标签标注模糊、字迹太小,无法看清产品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配料表等相关内容的三无产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1.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1)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2)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3)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盛放热食类食品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

(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5)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2.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堂操作间要求

食堂操作间内要具备粗加工间、备餐间、洗消间、储藏间等专间,并按要求完善各专间的基础设施和注意事项。

1.粗加工间:墙裙应贴有淡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和隔离网。肉类和蔬菜原料洗涤池要有明显标识。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畜肉类原料、禽肉类原料及蛋类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使用,使用禽蛋前,应清洗禽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

2.备餐间: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工作人员进入备餐间前着装要整洁,手经过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才能分发饭菜。成品饭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要放在操作台或架子上。

3.洗消间: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严格按照“一除二刷三消四洗”的流程进行,做认真做好消毒记录。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倒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并设有专人负责。

4.储藏间: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有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同时仓库门前要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做好防鼠工作。

(四)卫生条件要求

1.定期清洁食堂设施、设备。

2.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

3.工作间和餐厅内应有防蝇设施。

(五)公示要求

1.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2.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每日菜谱,并公示当日陪餐校领导及家长代表。

3.在食谱上或食品盛取区、展示区,公示食品的主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

4.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六)食堂收费要求

提高学校食堂伙食质量,真正是把食堂办成公益性质。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学校要做好成本核算,收取的伙食费除一小部分资金用于劳务或改善设施支出外,其余的资金将全部用在食堂伙食上,既要让学生吃饱,又要让学生吃好,要保证中、小学生每日肉类、鸡蛋、牛奶的摄入量,达到营养健康的标准。同时学生不在食堂就餐的,一律不得收取伙食费。采取每月月初收取伙食费的,在每月月末应扣除学生因病因事不在学校用餐的费用。

三、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一)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1.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模式, 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将数据实时上传到公共信息平台,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监督,以便让家长安心,学生吃的放心。

2.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3.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陪餐。

1.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陪餐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陪餐频次等。

2.家长委员会推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公正的家长代表参与检查、陪餐。

3.家长委员会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4.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例行检查的频次和具体日期。

5.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陪餐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指导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卖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每年春、秋开学季将定期开展常态化的全覆盖巡查,同时也将不定期按照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即随机抽取检查的学校,随机安排检查人员,促使学校全天候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充分发挥抽查检验职能,开展针对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查检验,以确保学生所用餐具和食用的食品符合食品

2.严肃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3.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4.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的,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如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1.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实施“明厨亮灶。

3.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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