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岁残疾儿童政策解读说明
一、《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正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二是制度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工作流程、经费保障;三是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康复能力建设、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宣传动员。《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我市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我市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2.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保障;坚持规范有序、接受监督、公开公正四项基本原则。
3.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1.救助对象。具有营口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无残疾人证的,须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3.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2.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的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在居住地以外城市的专业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需要家长专门陪护的符合优先救助条件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
3.救助标准。救助总原则先医保、后救助、再自费。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包括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生活补助等五个类别,根据不同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4.工作流程。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县(市)区、市两级残联审核;由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实行“一站式”结算。
5.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国家、省项目资金基础上,在保障残疾儿童救助不低于国家、省救助标准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加强康复能力建设,重视康复人才培养;
3.加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4.加强综合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附件
附件包括三部分。一是重点任务分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二是《营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细化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补助标准;三是《营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细化了为残疾儿童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类别及补助标准。
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牵头 单位 |
重点任务 |
配合单位 |
1 |
市残联 |
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负责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康复技术专家,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和各定点康复机构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做好项目申报、数据统计、检查验收、资金规范使用督导工作。依托残疾人康复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加强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
||
1 |
市残联 |
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综合评估、诚信评价、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
||
2 |
市民政局 |
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等。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支持有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儿童使用的辅助器具。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满足残疾儿童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 |
市残联 |
||
3 |
市财政局 |
优化和调整支持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市残联制定残疾儿童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配合市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根据全市项目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项目需求筛查、检查指导等工作顺利开展。督导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实施相关工作。 |
市残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4 |
市医疗保障局 |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医保政策,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设计残疾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诊疗服务项目。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5 |
市教育局 |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需求。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5 |
市教育局 |
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形成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 |
市残联 |
6 |
市卫生健康委 |
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儿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服务。 |
市残联 |
7 |
市发改委 |
做好新增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 |
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
8 |
市委宣传部 |
加强网上宣传和社会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关爱残疾儿童权益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助残意识。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
9 |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附件2
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类别 |
项 目 内 容 |
参考补助 标 准 (元) |
服务特定 人 群 |
服 务 机 构 |
资 金 来 源 |
1 |
儿童 手术类 |
人工晶体(白内障复明) |
100元/人/年 |
各类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人工耳蜗植入产品 |
100000(一次性补助) |
重度听障儿童 |
购买服务或定额补助 |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定点医院 |
||||
肢体矫治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视力矫治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视力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脊柱裂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唇腭裂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言语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2 |
儿童康复训练类 |
定向行走、斜、弱视矫治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视力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腭裂术后语言训练 |
14000(一次性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佩戴助听器产品 |
人均最高限额5000元(一次性双耳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购买服务或定额补助 |
|||
佩戴助听器语言训练 |
12000(一次性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肢体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助行器配置 |
1200元/人 (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中心 |
|||
智力儿童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智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2 |
儿童康复训练类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孤独症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社区康复训练 |
500元/人/年 |
所有类别 残疾儿童 |
承担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
|||
3 |
儿童生活补贴类 |
贫困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期间本人和监护人交通、租房等生活成本补助 |
20000元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重度唇腭裂手术后需言语训练的儿童(一次性补助)。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的生活补助。 |
|
注:残疾儿童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达到6个月以上,在其它定点康复医疗教育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为10个月以上。
附件3
盖州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 |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名称 |
单位 |
参考价格(元)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实际价格的% |
评估级别 |
资金 来源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装饰性上肢 |
腕离断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腕离断或前臂长残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前臂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前臂截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
肘离断假肢 |
例 |
7000 |
适用于肘离断或上臂残肢过长、前臂极短残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95% |
市级 |
|||
上臂假肢 |
例 |
7000 |
适用于上臂截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肩部假肢 |
例 |
9000 |
适用于肩离断或上臂残肢过短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下肢假肢 |
赛姆假肢 |
例 |
3500 |
适用于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经过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小腿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小腿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膝离断假肢 |
例 |
8000 |
适用于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肢、大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大腿假肢 |
例 |
8000 |
适用于大腿截肢者,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髋离断假肢 |
例 |
12000 |
大腿极短的患者,髋离断截肢的患者 |
3 |
100% |
市级 |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矫形器 |
足矫形器 |
例 |
320 |
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足部功能障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县 (市)区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矫形鞋 |
双 |
1400 |
1 |
100% |
市级 |
||||
腕手矫形器 |
例 |
700 |
手部畸形、掌指关节不能主动伸展、垂腕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脊柱矫形器 |
例 |
3000 |
脊柱损伤或变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踝足矫形器 |
例 |
600 |
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
例 |
1500 |
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矫形器 |
膝踝足矫形器 |
例 |
3500 |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膝部矫形器 |
例 |
1200 |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髋矫形器 |
例 |
1600 |
适用于痉挛型脑瘫、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髋关节内旋或外旋、佩特兹病等引起的下肢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髋矫形器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辅具 |
坐姿椅 |
台 |
1500 |
适用于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坐姿保持装置 |
件 |
1200 |
适用于身体重度变形,一般坐姿椅和轮椅无法提供支撑的肢体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轮椅 |
台 |
1500 |
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站立架 |
台 |
1200 |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需借助站立架保持站立姿势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脑瘫专用轮椅 |
台 |
3000 |
适用于脑瘫儿童等,障碍较重不能独立行走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辅助器具类 |
儿童少年辅具 |
儿童助行器 |
台 |
400 |
适用于不能独立行走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县 (市)区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助听器 |
台 |
5000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注:1.参考价格为指导性定价; 2.使用年限为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假肢一栏中,假脚正常使用年限1年); 3.双侧上臂截肢者,一般在一侧装配肌电假肢,另一侧安装美容假肢; 4.本目录“儿童残疾”一栏所列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专用产品,如无特殊说明,其它产品适用对象中包括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