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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9〕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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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931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创新、协调发展,发挥优势、补齐短板;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四基地一中心建设,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作用,突出项目建设,做大临港产业,做强民营经济,加快补齐四个短板,不断开创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生态环境优、发展活力足的新局面;坚持不懈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谱写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篇章,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市政府党组副书记代行处理相关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实施AB角色互补制度,由对应副市长代行处理相关工作,AB角色都外出,由市长安排其他副市长代行处理相关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妥善处理。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充分依托港口、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平台优势,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精准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国家重大战略,着力深化对口合作及友好城市交流,深度融入辽宁沿海经济带协同发展,加速构建现代化港口城市和全域化临港产业区。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营口。 

  十九、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办。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确保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制定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严格履行会签程序,并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要扩大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政府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文件起草的牵头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要严格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制定的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目录。涉及重要行业领域或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在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或报批时,须对评估情况予以说明。市政府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保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展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管方式等信息。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采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动画等多种形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二、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期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和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民意诉求办理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党组成员意见后汇总,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党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重大项目政策投资计划、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划、重大改革措施等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讨论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党组加强自身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市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党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市政府党组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应当由市政府党组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汇总,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四)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五)总结、部署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汇总,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市委、市人大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措施,部署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告、年度财政报告以及市本级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重大财力追加、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包括研究决定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动用预备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事项,市属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划拨转让、增减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重组、发行债券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事项(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利益相关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组织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要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除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需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需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长批准。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公文时,需一并交代所报事项的来龙去脉,提出倾向性意见建议,并写明意见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时限要求报送。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起草部门最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3日(重大事项不得晚于5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除要符合一般文件发文要求外,还要列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依据和理由。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对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随文件一并报批。 

  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精简配套类、分工方案类文件数量,分工方案、与方案配套成立的临时性议事机构通知等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主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临时议事机构成员变动时,实行自然顶替,一般不必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提高公文办理运转效率。办理上级来文征求意见、商洽事宜、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阅提意见,要根据规定时限办理,在保证办文质量情况下、不得迟报、漏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迟上报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同意或督办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对调入人员、增加财政供养、减免收费、提请政策支持、土地规划可行性论证、法制审查等事项阅提意见的办理期限为2—3日; 

  对上级同级征求意见、商洽事宜来文的反馈办理期限为文中要求至少提前1日报送市政府审定,未提时间要求的为2—3日; 

  对落实上级文件或根据领导意见起草各类实施意见、方案、规划、办法、细则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期限为7—15日;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类公文密级、种类及内容敏感性通过不同网络端口发送。涉密文件一律通过辽宁省涉密文电安全交换系统先行传输相关地区和部门。涉及敏感信息未定密的内部资料通过政务内网OA系统发送各地区、部门。其他可公开的文件资料通过政务外网OA系统发送。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印制纸质件后,按原机要通信渠道另行发送。网上先行传输的文件,其效力等同正式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三网,熟练掌握网上办文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得迟办、漏办。 

  五十九、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司法局要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厅局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省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营外出,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行当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细则精神,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马上就办、半就办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构建”“政商关系,时刻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始终做到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办好事,着力实现办事不求人。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时刻约束、规范自身言行,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七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研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七十七、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八、受国家、省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文件为非政策性文件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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