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盖州市教育局
联系人: 刘勇 联系电话:0417—7689193
职责:负责制定我市教育精准扶贫政策,为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发放资助金及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
对我市就读于学前教育阶段、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阶段、中职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
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上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补助,城镇幼儿园1200元/生/学期、农村幼儿园600元/生/学期。
二、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学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学期。
三、高中阶段
1、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2、免学费资助: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四、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在籍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后,在本校被评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扶贫政策3000元资助金。对贫困村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各学校、幼儿园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评审:建立由学校、幼儿园领导、班主任、家长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会议记录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评审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幼儿园明显处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幼儿园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资助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