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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护林员(监管员)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0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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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林员、监管员管理,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所有护林员、监管员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条 护林员、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森林资源巡查防护、封山禁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涉林案件协查、林业基础设施管护等工作,及时上报管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为加强对护林员队伍的管理,在市森林公安局内部设立盖州市护林员管理大队,市护林员管理大队负责全市护林员、监管员考核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森林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协助对本辖区内护林员、监管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人员要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敢于坚持原则,工作作风扎实,能实事求是反映资源管护状况,并及时纠正护林员、监管员在开展森林资源管护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核不断提高管护效益。

第五条 为严格杜绝个别护林员、监管员在编不在岗情况,全市护林员、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离岗请假制度,三天内由林业站长批准,三天以上要报市护林员管理大队批准,请假条以书面形式交林业站备档。考核人员对每名护林员、监管员实行全年不少于三次的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在岗情况。

第六条 开展考核工作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名,认真填写考核记录,考核人、被考核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对护林员、监管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评分制及奖惩措施

总分100分,所有扣分项,扣满为止,不能出现负分。凡综合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可全部兑现管理费;得分在85分以下的,按得分占总分的百分比兑现合同确定的管护费,对60分以下的管护人员按得分占总分的百分比兑现合同确定的管护费,并建议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终止其管护合同予以解聘。对表现突出的管护人员,可用扣罚的管理费,适当予以奖励。评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素质、技能方面(20分,每项每次扣2分)

1、管护人员能认真学习林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林业业务学习、培训的(有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2、管护人员能积极向辖区内群众宣传林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守法、防火意识(有记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形式、内容等)。

3、管护人员熟知自己辖区范围、面积、小班、主要树种等基本林情。

4、管护人员能够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巡山和防火期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并按规定做好巡山、防火记录。

5、管护人员辖区内封山禁牧情况。

6、管护人员辖区内野外用火情况。

7、管护人员辖区内林业基础设施、标志标牌破坏损毁情况。

8、管护人员对辖区内森林采伐作业监管情况。

9、管护人员是否掌握森林火灾安全扑救知识、熟练使用扑火器具。

10、管护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及时准确监测、上报辖区内森林病虫害疫情,掌握野生动物救助知识,正确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二)出勤率方面 (20分)

1、被抽查到脱岗第一次扣5分

2、被抽查到脱岗第二次扣15分

(三)森林防火方面(20分)

1、管护人员管护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能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积极参与扑火的,根据火灾面积、损失情况:

(1)一般森林火灾每件扣1—5分。

(2)较大森林火灾每件扣5—15分。

(3)火灾刑事案件每件扣10—15分。

2、管护人员管护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无正当理由不在火场,不知火情或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根据火灾面积、损失情况:

(1)一般森林火灾每件扣5—10分。

(2)较大森林火灾每件扣10—20分。

(3)火灾刑事案件每件扣20分。

(四)破坏森林资源方面(40分)

1、管护人员管护辖区内出现盗砍滥伐树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使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制止并及时上报的,根据案件性质和损失情况:

(1)林业行政案件每件扣5—10分。

(2)林业刑事案件每件扣10—20分。

2、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案件性质和损失情况:

(1)林业行政案件每件扣10—20分。

(2)林业刑事案件每件扣20—40分。

第八条 监管员包片区域内及其所辖护林员出现问题时负相应的连带责任。监管员的考核以所管理护林员的平均考核分数做为监管员的考核分数结果,监管员所管理的护林员解聘人数达到50%(含50%)以上,即解聘监管员。本乡镇(街道)监管员、护林员解聘人数达到20%(含20%)以上,建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整林业站长工作岗位,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监察委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护人员予以解聘:

1、考核分数不及格的。

2、一年中被抽查脱岗达三次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的。

4、有以权谋私,监守自盗的。

5、因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辖区内出现林业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7、辖区内一年累计发生三件(含三件)以上森林火灾的。

8、辖区内一年累计发生三件(含三件)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9、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10、任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森林管护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盖政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盖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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